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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孟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文龙,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孟某某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赵文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被告共欠原告款x元,并于2010年2月9日向原告出具证明条一份,写明:今欠边款x元。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支付原告3000元,下欠x元未付。为此,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x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被告出具证明条一份,用以证实被告欠原告边款未付的事实。

被告孟某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9日,被告欠原告边款x元,并出具证明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同年6月底还原告3000元,下欠x元未付。为此,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孟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某欠款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50元,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海强

审判员张留来

人民陪审员郭宝安

二Ο一Ο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韩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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