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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与新乡市华源红旗建筑材料经销租赁处、新乡市宏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路中段X号。

法定代表人秦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留文、韩某某,均系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华源红旗建筑材料经销租赁处。住所地新乡市东干道南段货运中心斜对面。

负责人刘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宏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确认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及收件人为新乡市新飞大道X号孟祥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苗某某,别名苗X,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华源红旗建筑材料经销租赁处、新乡市宏基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苗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07)牧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宏岳建设有限公司、河南开元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各9374元,均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师斌

审判员孔凡强

审判员王抗

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倪文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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