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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与董某离婚案

时间:2000-1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临民初字第763号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临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赵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X区X街X村X村民,住(略)。

被告董某(曾用名董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西安市X区电力机械厂职工,住(略)。

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离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被告董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诉称,其与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4年被告停薪留职去广东打工,期间,被告给原告写信公开说他在外面有第三者并已同居,逼迫原告同其离婚。1999年11月被告将原告赶出家门后,将该女领回家共同生活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其抚养,被告每月承担孩子的抚养费300元至孩子独立时止并一次付清;家庭财产归其及子女所有,债务由被告承担。

被告董某辩称,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属实,但其没有将原告赶出家门,现原告提出离婚其表示同意,孩子由其抚养,扶养费自理,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1989年10月3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初夫妻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董某(系在校学生),1992年农历12月1日又生一男孩取名董某强。婚后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1999年10月被告在广东打工期间与第三者关系暧昧,双方为此发生争吵,同年12月原告离家出走,后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2000年9月27日原告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但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意见分歧,致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信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自愿结婚,但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与她人关系暧昧,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提出离婚,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及便于双方今后的生产生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赵某与董某离婚。

二、婚生子董某由原告抚养,董某强由被告抚养,扶养费自理。

三、座北面南砖混水泥结构的平房东侧一间座西面东砖混水泥结构二间厦房南边一间及电视机一台、红旗牌自行车一辆、写字台一张归被告董某所有,其余财产归原告赵某所有。

四、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所欠债务7500元,由原告负责清偿5000元,被告负责清偿2500元。

五、被告董某一次性给付原告赵某经济帮助人民币20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建社

代理审判员张天宏

代理审判员王薇

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朱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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