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被告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社长。
被告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芳城园二区X号。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鸟人艺术公司)与被告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及邻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鸟人艺术公司于2007年9月13日,以在庭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微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鸟人艺术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丕赋
代理审判员谢晓梅
人民陪审员马浩
二OO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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