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该公司法务部主管,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该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发东方科技园X号厂房1A2A。
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X路X号报业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利景园商贸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X镇X路前锋学校北侧。
法定代表人邵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被告北京利景园商贸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中新联光盘有限公司、被告珠海特区音像出版社、被告利景园商贸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宏丞
代理审判员陈坚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二OO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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