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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玩忽职守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0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3月29日下午约2时30分在开封县X乡转盘附近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接指挥中心指令,被告人张某和协管员赵XX到达事故现场,此时,事故被害人侯XX已经被周围群众送往医院(后鉴定为重伤),肇事司机杨XX在现场附近的一辆白色轿车里。在被告人张某勘察现场过程中,杨XX的亲友乘汽车到达现场,后手持钢管等工具将被害人亲属及周围群众打散,将杨XX带离。被告人张某在之后处理这件交通事故中,没有及时控制肇事嫌疑人,调取有关证据,最终导致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无法认定杨XX肇事后逃逸的情节,致使一起刑事案件作为一般交通事故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张X、侯XX、程XX、梁XX、刘XX、马XX等人的证言,“3.29杜良交通事故”卷宗材料,肇事司机杨XX的病历复印件,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表现证明、任职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身为交通警察,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事故处理规定,对应当控制的肇事当事人不控制,应及时调取的证据不取证,致使肇事当事人没有受到刑事追究,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校功权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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