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四号通恒大厦B座04B室。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青,北京市国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东关更新小区X号楼。
法定代表人常某某。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百经营部,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西坝河中里X号楼X号楼一层。
负责人付某某。
委托代理人佟秋平,北京市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文化音像出版社、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好望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朝百经营部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北京华友飞乐数码音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陈闯
代理审判员普翔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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