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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诉广东音像出版社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080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0804号

原告王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5-1。

委托代理人张维锋,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路X号X栋X室。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社长。

被告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广东音像商务大楼X室。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总经理。

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中关村文化大厦4-X层。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建,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被告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协商解决纠纷,原告王某甲于2007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被告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广东音像出版社、被告广东威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北京第三极书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百七十四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二百三十七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某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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