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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诉深圳市金文通电子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077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0775号

原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A座X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伟,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室主任,住(略)(1-X号)。

被告深圳市金文通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X镇X路文光工业区X栋第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钊,广东高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远见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金文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文通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远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伟、杨某某,被告金文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易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远见公司诉称,我公司系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之著作权人。金文通公司未经我公司许可,即将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内置于其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并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下载服务。金文通公司之行为已侵犯我公司对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享有的著作权,给我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故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金文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销毁尚未销售的该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向我公司公开致歉,并向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万元、律师费11万元、公证费2600元、翻译费5000元以及购买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费用3400元。

被告金文通公司辩称,金远见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以证明其对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享有著作权。即使金远见公司确对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享有著作权,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的独创性亦较低。我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新文通电子有限公司,系由石家庄燕大文通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燕大文通公司)股东按照其在燕大文通公司的股份比例发起设立,我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和法定代表人亦均一致,且燕大文通公司在我公司成立之后已将其全部业务转移至我公司,其本身则退缩为我公司在石家庄市的分支机构,其所有债权债务亦均由我公司予以承担。金远见公司曾许可燕大文通公司在VT系列音文秀MP3英文学习电脑中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故我公司作为承担燕大文通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的公司亦有权在音文秀学习机中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我公司确曾在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但该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的实际销售数量共计仅为6888台。即使我公司构成侵权,我公司仅同意不再在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而不同意停止生产和销售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亦不同意销毁尚未销售的该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且金远见公司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高,其要求我公司赔礼道歉缺乏法律依据,其要求我公司赔偿的律师费、翻译费等诉讼支出费用亦不尽合理。故我公司不同意金远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金远见公司系“文曲星”文字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中的电脑字典、个人掌上电脑、录音载体、电声组合件、录音笔、计算器、电子笔、可视电话、声音复制器、录音带、磁带。金远见公司于2000年底至2001年间将其生产和销售的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推向市场,上述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中均内置未注明版本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该文曲星中英文词典系在电子版词典基础上开发的具有搜索定位等功能的数据库计算机软件。金远见公司在对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进行的广告宣传中,对于内置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的描述为词汇量18万词条。

2004年2月11日,金远见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燕大文通公司在其拥有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金远见公司提供网址链接,并向金远见公司提供该网站资料的编码格式和相应技术支持,以保证金远见公司可以更改自身产品的软件下载技术;金远见公司将词汇量为10.067万词条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授权燕大文通公司在VT系列音文秀MP3英文学习电脑中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及其相关资料的所有权归属金远见公司;燕大文通公司对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其他任何形式的使用,均需经双方签署同意的书面修正文件;燕大文通公司仅能在协议约定范围内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不得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等。

金文通公司原企业名称为深圳市新文通电子有限公司,其于2004年11月8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金文通公司系由燕大文通公司股东按照其在燕大文通公司的股份比例发起设立,金文通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和法定代表人亦均一致。燕大文通公司2004年9月13日董事会决议中包括燕大文通公司在金文通公司成立之后将其全部业务转移至金文通公司、燕大文通公司退缩为金文通公司在石家庄市的分支机构、燕大文通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金文通公司予以承担、金文通公司在其网站向社会公示金文通公司承担燕大文通公司债权债务的信息等内容。

金文通公司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均内置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该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系在电子版词典基础上开发的具有搜索定位等功能的数据库计算机软件。金文通公司使用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来源于燕大文通公司,即为金远见公司曾许可燕大文通公司在VT系列音文秀MP3英文学习电脑中使用的词汇量为10.067万词条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金文通公司称金远见公司在履行2004年2月11日合作协议过程中仅向燕大文通公司交付电子版词典,后燕大文通公司在此电子版词典基础上开发完成具有搜索定位等功能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并向本院提交其自行打印的电子版词典为证,该电子版词典的字数约为1439千字,不计空格字符数约为3868千字,非中文单词约为36.8万。金远见公司不认可金文通公司自行打印的电子版词典之真实性,并称其已向燕大文通公司交付具有搜索定位等功能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另,金文通公司称其主要业务系贴牌加工生产,故其自身生产和销售的音文秀学习机数量有限,x音文秀学习机的实际销售数量为4296台,x音文秀学习机的实际销售数量为2026台,x音文秀学习机的实际销售数量为566台,该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的实际销售数量共计为6888台,金文通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销售汇总表、销货明细表、发货周某表、发票领购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发票明细表、商品销售发票以及金文通公司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签合作协议等为证。

金文通公司现为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的实际经营者,该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下载服务,网络用户所下载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可在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使用。

金远见公司曾于2001年5月10日与台湾地区的远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见科技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约定金远见公司系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含源代码和目标代码)之权利人,其授权远见科技公司以远见科技公司名义与x,x(以下简称西门子公司)签订协议,由远见科技公司授权西门子公司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金远见公司与远见科技公司就使用费另行补充协议等。后远见科技公司与西门子公司于2001年5月23日签订许可协议,约定远见科技公司非独家授权西门子公司及其有关公司使用中英文词典数据库计算机软件,词汇量至少包括5万词条,西门子公司向远见科技公司支付开发成本4.5万美元以及许可费15万美元等。金远见公司称2001年5月23日许可协议所涉中英文词典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即为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金文通公司向本院提交西门子公司手机销量宣传资料,并称西门子公司手机销量巨大,故远见科技公司与西门子公司所签许可协议的相关费用与本案并无可比性。

金远见公司曾以800元的单价购买x音文秀学习机1台,以1220元的单价购买x音文秀学习机1台,以1380元的单价购买x音文秀学习机1台,其为此共计支出3400元。金远见公司购买的x音文秀学习机外包装盒注明生产者系燕大文通公司,金文通公司称该台音文秀学习机并非其生产,但其亦生产相同的x音文秀学习机。金远见公司为公证购买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以及公证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下载服务相关情况,其于2005年11月15日向北京市第二公证处支付公证费2600元。金远见公司为翻译远见科技公司与西门子公司所签许可协议向北京声望翻译有限公司支付翻译费5000元。金远见公司分别于2006年11月3日和2007年8月28日向北京市孚晟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共计11万元。

上述事实,有“文曲星”文字商标注册证、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金远见公司对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所做广告、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5)京二证字第x、x号公证书、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金远见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所签合作协议、金远见公司与远见科技公司所签授权许可协议、远见科技公司与西门子公司所签许可协议及其中文译本、金远见公司购买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发票、公证费发票、翻译费发票、律师费发票、燕大文通公司2004年9月13日董事会决议、销售汇总表、销货明细表、发货周某表、发票领购记录、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商品销售发票明细表、商品销售发票、金文通公司与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签合作协议、金文通公司自行打印的电子版词典、西门子公司手机销量宣传资料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金文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软件工程变更通知、x成品组装表、x成品组装表、x成品组装表等证据均系其自行制作,缺乏真实性,本院不予认证。金文通公司向本院提交的金远见公司文曲星x电子字典软件V3.0著作权登记信息、上海橡果好记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所签合同、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所签合同、创新诺亚舟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所签合同、北京金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所签合同、深圳市学之友教学仪器有限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所签合同、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的《新英汉小词典(修订版)》等证据均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不予认证。

本院认为:

金文通公司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系在电子版词典基础上开发的具有搜索定位等功能的数据库计算机软件,该软件名称中包括金远见公司所注册的“文曲星”文字商标,且金文通公司认可该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即为金远见公司曾许可燕大文通公司在VT系列音文秀MP3英文学习电脑中使用的词汇量为10.067万词条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本院基于上述事实,综合考虑金远见公司于2000年底至2001年间即已在其生产和销售的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中内置未注明版本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之历史,以及金远见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所签合作协议及金远见公司与远见科技公司所签授权许可协议中关于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权属之约定,本院认为金远见公司提交的证据以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在金文通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金远见公司系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的词汇量为10.067万词条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之著作权人。金远见公司生产和销售的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均内置未注明版本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其在广告宣传中对该内置文曲星中英文词典的描述为词汇量18万词条,此广告宣传与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的词汇量为10.067万词条之事实相悖,本院在金远见公司对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内置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之版本系V3.0版未进一步举证情况下,尚不能确认x、x等型号的文曲星电脑字典内置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之版本系V3.0版。

金文通公司称金远见公司在履行2004年2月11日合作协议过程中仅向燕大文通公司交付电子版词典,后燕大文通公司在此电子版词典基础上开发完成具有搜索定位等功能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数据库计算机软件,金文通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其自行打印的电子版词典为证。鉴于该电子版词典系由金文通公司自行打印,金远见公司对该电子版词典之真实性不予认可,且金文通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交其他证据对此予以佐证,亦未举证证明金远见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曾为此产生任何合同争议,故金文通公司此项意见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进而确认金文通公司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的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即系金远见公司向燕大文通公司所交付。

金文通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并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下载服务,其此举应经该软件著作权人金远见公司之许可,金文通公司对此的意见为金远见公司曾许可燕大文通公司在VT系列音文秀MP3英文学习电脑中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故其作为承担燕大文通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的公司亦有权在音文秀学习机中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本院认为,即使金文通公司系由燕大文通公司股东按照其在燕大文通公司的股份比例发起设立,金文通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的董事会结构和法定代表人均一致,金文通公司与燕大文通公司亦分别为各自独立的法人,二者的债权债务不可混为一谈;金文通公司称燕大文通公司已退缩为金文通公司在石家庄市的分支机构,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燕大文通公司如欲将其与金远见公司所签合作协议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金文通公司,此举已与合作协议中燕大文通公司不得转让或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之约定相悖,且燕大文通公司必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通知金远见公司并取得金远见公司之同意方可产生债权债务一并转让之法律效力,但金文通公司并未对此进行举证,故金文通公司称燕大文通公司已将其与金远见公司所签合作协议中的债权债务一并转让金文通公司,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金文通公司未经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著作权人金远见公司之许可,即在其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该软件,并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该软件下载服务,其此举已侵犯了金远见公司对该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

金文通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本院认为该停止侵权的方式以金文通公司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并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下载服务为宜,故本院对金远见公司要求金文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x、x、x等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并销毁尚未销售的该3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金文通公司侵犯金远见公司对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所享有的著作权系财产权而非人身权,故本院对金远见公司要求金文通公司在国家级报刊上向其公开致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金文通公司应向金远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本院考虑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之数据库计算机软件性质及独创性程度,并考虑金文通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予以确定,不再全额支持金远见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文通公司对于金远见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金文通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和销售的x、x、x等三种型号的音文秀学习机中内置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并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向网络用户提供文曲星中英文词典V3.0版数据库计算机软件下载服务;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深圳市金文通电子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四十五万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金远见电脑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金文通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九千三百八十九元(原告预交),由被告深圳市金文通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人民陪审员李键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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