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龙源欣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国,北京市海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华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百旺家苑东区X号楼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郝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章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龙源欣盛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华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郝某某、陈某某侵犯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龙源欣盛科技有限公司于200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郝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龙源欣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龙源欣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华宇智联科技有限公司、郝某某、陈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北京龙源欣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五十元(已交纳)。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刘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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