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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2612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6129号

原告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西集工业区X号。

法定代表人曲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耿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305。

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鼎恒信商务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珠峰卫视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九千六百零八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北京现在进行时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四百零二元,余款退回。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二OO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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