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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北京兴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二中民初字第1431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二中民初字第14310号

原告廖某某(笔名几米),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缪林凤,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兴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X号X号(住宅)楼X室。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某凌,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北京兴长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廖某某于2007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廖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廖某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廖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冯刚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二○○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韩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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