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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诉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等复制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西民初字第1138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西民初字第11384号

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千鹤家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22岁,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总监。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26岁,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主管。

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保税区X号厂房西A区。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X路X号省博物馆主楼东三楼。

被告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女,26岁,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南中舟电子光碟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北京图书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复制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人民陪审员刘某远

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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