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杭州嘉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X路X号国都公寓X幢裙房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住(略)。
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原告杭州嘉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侵犯复制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杭州嘉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于2007年1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杭州嘉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并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嘉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元,由原告杭州嘉艺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人民陪审员郝建欣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北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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