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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与魏某某图书出版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1086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10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德成,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林森,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简称大百科出版社)因图书出版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7)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9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魏某某的笔名为西门,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3月签订关于《香粉世家》一书的图书出版合同(简称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原告)授予乙方(被告)在合同有效期内,在中国大陆、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或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上述作品中文简体字本的专有使用权;甲方应于2005年3月30日前将上述作品的誉清稿交付乙方,甲方不能按时交稿的,应在交稿期限届满前10日通知乙方,双方另行约定交稿日期;乙方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出版上述作品,最低印数为x册。乙方不能按时出版的,应在出版期限届满前15日通知甲方,双方另行约定出版日期;乙方采用版税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即版税为图书定价×10%(版税率)×印数;版税结算方式:按印次在出版后90日内向甲方支付;乙方重印、再版,应将印数通知甲方,并在重印、再版90日内按前述计算标准向甲方支付报酬,或另行约定付酬方式;甲乙双方共同负有宣传推广该作品的责任,以完成第七条约定的最低印数的销售。具体协议另附。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了作品。被告用其副牌社知识出版社的名义于2005年6月1日以上、下册的形式出版了该作品,书名为《香粉》,定价39.8元,实际印数为x册。被告应支付报酬为x元,应由被告代扣原告稿酬的个人所得税为x元,但该书出版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报酬。

原审法院认为:

原、被告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书稿,被告已经出版了图书,应按约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给付原告报酬,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宣传推广以完成最低印数的销售,但未明确约定原告负有何种宣传义务,且双方没有另行达成具体的协议。在此情况下,按通常理解,原告负有的宣传推广义务应是辅助性地配合被告的工作。故被告以原告未履行宣传推广义务为由作为其未完成最低印数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关于出版报酬计算问题,应该结合合同的其他相关条款来理解合同第十一条的内容。合同已经规定被告应于2005年5月31日前出版原告作品,最低印数x册,被告的义务是要在指定的期限内完成不少于x册的印数。在本案中双方既然约定采用版税的方式向作者支付报酬,那么其中的印数应指合同中约定的最低印数x册。原告依此印数扣除应由被告代扣的作者稿酬的税金部分,向被告主张支付稿酬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理由正当,应当予以支持,对于被告提出的以实际印数来计算稿酬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大百科出版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魏某某二十四万零三百二十八元并支付相应利息损失(自二○○五年九月一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以本金二十四万零三百二十八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算)。

上诉人大百科出版社不服原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大百科出版社上诉称:1、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提供的对于理解合同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宣传义务有重要意义的重要证据未予考虑,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证人谭某某证言可知,被上诉人负有的宣传义务包括邀请电视剧的主要演员参加图书宣传工作、在电视剧的片头片尾对上诉人已出版《香粉》一书的情况予以特别标明、由被上诉人联系网上直播及开发发行渠道等等。3、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按照最低印数支付稿酬及利息是错误的。由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所承诺的由《香粉》一书改编的电视剧并未如期播出且被上诉人拒绝履行宣传推广义务,上诉人无法实际履行合同所约定的最低印数,故亦不能以最低印数计算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的的稿酬及利息。而且,合同所约定的印数应当按照印次来进行计算,而非直接指最低印数,原审法院直接使用最低印数作为计算稿酬的基数亦是错误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魏某某服从原审判决,其向本院口头答辩称:1、原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承担的是辅助性的宣传推广义务是正确的,上诉人所称被上诉人应负的种种义务并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2、上诉人所提交的谭某某证人证言不应当被作为新证据予以采信,且谭某也并非如其所称的系被上诉人工作室的工作人员,故其证言并不具有证明力。3、原审法院对于最低印数的认定是正确的,亦符合合同约定。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审判决。

双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补充查明如下事实:

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普及读物编辑部于2005年2月20日出具的《〈香粉〉(暂名)选题策划》(简称选题策划)中的“营销策划”一节中,有如下文字表述:作者配合宣传。在上述宣传周期内的各项宣传活动中,根据宣传需要,作者及电视剧主要演员及其他演职人员有义务配合;在上述宣传周期内的各项宣传活动中,参加宣传的作者及电视剧主要演员及其他演职人员不得要求出场费。

在原审法院审理过程中,大百科出版社向原审法院提供了谭某出具的《关于长篇小说〈香粉〉的几点证明》,该证明的出具时间为2007年5月15日。在证明中,谭某自称被邀请加盟西门的剧本工作室,并把西门的作品介绍给知识出版社编辑,使该书得以出版。但是,大百科出版社未向原审法院提供工作合同等证据用以证明谭某与西门之间确有工作关系。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大百科出版社向本院申请证人谭某出庭作证,本院未予准许。

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的卷宗材料、本院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为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及原审法院对于上诉人应向被上诉人支付稿酬的计算方式和数额的确定是否正确。

首先,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根据本院已经查明的事实,双方在合同第二十一条中约定了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共同负有宣传推广该作品的责任。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均承认双方并未就该条款的内容另行签订任何补充协议以具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分配。上诉人虽然向原审法院和本院提交了自称为西门剧本工作室工作人员谭某某证言,但本院注意到,上诉人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谭某确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所以,在上诉人未能证明该证人与本案存在关联性的情况下,本院对该证言的内容不予采信。在这种情况下,确定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宣传义务的唯一依据是合同第二十一条的约定。依照该规定,原审法院按照通常理解认定被上诉人负有的宣传推广义务应是辅助性地配合上诉人的工作并无不妥,而且,上诉人提交的选题策划中的内容也已进一步佐证了作者的宣传义务为配合性的。据此,在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被上诉人在本案中负有若干特殊的宣传义务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一切因其举证不足所带来的不利的法律后果。在被上诉人对合同关于宣传义务的约定并不存在违约行为且已适当地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下,上诉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稿酬。上诉人关于原审法院遗漏重要证据且认定被上诉人负有辅助性的宣传义务错误的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原审法院对于稿酬计算方式和数额的确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版税的方式向被上诉人支付稿酬,版税以图书定价×10%×印数的方式予以确定,而合同亦已明确约定最低印数为x册。对于上诉人所提应以实际印数而非最低印数来计算向被上诉人支付稿酬数额的主张,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确实未就印数的具体含义作出明确的解释,但合同仅就最低印数作出了明确的约定而没有就上诉人所提出的按照实际印数或者版次来支付稿酬的主张进行任何的约定,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将印数解释为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数额的最低印数,并应当根据该数额计算应向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稿酬。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对于本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最低印数即应视为双方可以预见到的利益,而据此来确定被上诉人因上诉人的违约行为所产生的损失数额亦是公平的。

对于上诉人所提系由于被上诉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上诉人不得已减少印数故而应当按照实际印数计算稿酬的主张,本院认为,首先本院已经认定被上诉人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次合同内容系双方自行协商的结果,对于可能面临的合同风险双方都应当具有合理的预知,故减少印数系上诉人自行进行商业决策的结果,并不能因此使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被上诉人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因此,原审法院根据双方约定的最低印数来确定上诉人应当向被上诉人实际支付的稿酬数额及其逾期利息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六十九元,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千三百六十九元,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佟姝

代理审判员周云川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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