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7)一中民终字第875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一中民终字第87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学知轩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学知轩X室。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董事长。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曾学明,北京市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社潮,北京市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希格玛公寓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上诉人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豪杰纵横公司)、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世纪豪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原审法院)于2007年6月13日作出的(2006)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简称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7年7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11月22日对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校园网版(x)V2.0(简称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军事政府企业版(x)V2.0(简称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小区娱乐版(x)V2.0(简称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电讯版(x)V2.0(简称豪杰VOD电讯版)及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中小学教育版(x)V2.0(简称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均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于2004年2月18日变更名称为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均称世纪豪杰公司经豪杰纵横公司许可使用并销售上述5个软件。

刘某于2000年9月进入北京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豪杰技术公司)工作,于2000年11月13日与豪杰技术公司签订技术保密合同书,并于2001年10月从豪杰技术公司离职。刘某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担任研发项目组程序员一职,其在一审过程中当庭认可其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上述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唐某某于2000年9月28日与豪杰技术公司签订聘用合同书,并于2001年12月从豪杰技术公司离职。唐某某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担任市场部负责人一职。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称唐某某在豪杰技术公司工作期间因职务关系可以接触上述5个软件源程序等技术资料,但唐某某对此不予认可。

邦丰网络公司于2002年11月19日登记注册成立,注册资本为50万元,出资人为刘某和唐某某。邦丰网络公司开业验资之时的注册资本全部系以刘某、唐某某共同开发的价值为50万元的非专利技术成果“流媒体网络视频技术”投入,其中刘某所投入的25.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51%,唐某某所投入的24.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国家版权局于2003年2月12日对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著作权人为邦丰网络公司。

因本案涉及计算机软件领域的专门性问题,原审法院认为需将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并征得各方当事人之同意。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称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系核心源程序相同的应用于不同领域和客户的软件,故可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1个软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不构成侵权则其认可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对其他4个软件亦不构成侵权,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构成侵权则视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之意见而定是否继续对其他4个软件进行鉴定;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原审法院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进行鉴定,并同意由原审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鉴定。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于2007年3月26日出具名为“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的鉴定结论,并于2007年5月20日出具名为“对‘原告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的答复”的文件对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中的相关问题予以说明,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软件工程师张智伟作为鉴定人在一审过程中出庭接受质询。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及意见主要包括:其一、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系不完全包含关系,但存在部分相同内容,前者应系后者的修改版本;其二、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程序文档所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但后者比前者所说明的内容更多,对同一功能的描述也更为详细;其三、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不太完整,缺少少量源程序文件,造成部分目标程序不能生成,另外生成后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目标程序亦存在部分差别,说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具体包括:1、源程序中的x.dll、x.dll、x.exe、x.exe、x.exe等文件已在工程文件中定义需要使用x.c、x.c、x.c、x.c、x.cpp、x.cpp等文件进行编译,而实际上源程序中缺少工程文件所定义的x.c等文件致使编译失败;2、源程序中的x.dll、x.exe、x.dll、x.dll、x.dll、x.dll、x.dll、x.exe、x.dll、x.exe、x.exe、x.dll、x.exe、x.dll等文件可成功完成编译,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相同比率分别为49.3%、84.7%、62.6%、45.7%、11.5%、56.1%、67.5%、55.4%、34.5%、71.7%、42.6%、50.5%、33.2%、53.7%;3、源程序中的x.dll、x.dll、x.dll、x.dll、x.dll、x.dll等文件可成功完成编译,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光盘所载该软件目标程序相同比率分别为58.9%、51.9%、99.3%、99.4%、59.6%、69.8%;4、x.dll文件名称被错写为x.dll系因源程序中的工程文件定义所致,如将源程序中的x.dll文件编译所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中的x.dll文件相比对,则相同比率为37.8%;5、源程序中的x.dll等文件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其含义系使用x软件所统计的二者相同部分之百分率;6、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可能导致的编译生成文件之间的差异不应超过10%;7、x.exe文件名称被错写为x.exe2系因打印错误所致等。

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和2007年5月20日答复均提出异议,且世纪豪杰公司软件主任设计师孙仲民作为具有计算机软件专门知识的人员在一审过程中出庭就本案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所提异议主要包括:1、其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中的x.dll、x.dll、x.exe、x.exe、x.exe等5个文件可以使用该源程序中的x.obj、x.obj、x.obj、x.obj、x.obj等文件成功完成编译,而无须使用鉴定结论所提及的源程序缺少的x.c、x.c、x.c、x.c、x.cpp、x.cpp等文件;2、使用x软件对源程序中的x.dll等文件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进行统计的方法存在错误;3、其自行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为相同比率均在92.1%与99.99%之间,鉴定结论所列之相同比率并非客观事实;4、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均可能导致编译生成文件有所差异;5、鉴定结论中存在将x.exe、x.dll文件名称分别错写为x.exe2、x.dll等错误,且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之行为程序违法。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2007年3月26日鉴定结论和2007年5月20日答复均不持异议。

世纪豪杰公司曾于2006年1月9日以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为由将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诉至原审法院,称其系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之著作权人,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利用刘某、唐某某获取的该软件技术资料修改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软件,并利用刘某、唐某某获取的相关客户信息销售确然视频服务系统软件,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之行为侵犯其对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此案诉讼过程中,经科学技术部知识产权事务中心鉴定,世纪豪杰公司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与其自行提交的该软件源程序及程序文档既不相同也不相似,二者不具有同一性。后世纪豪杰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撤回对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的起诉,原审法院裁定予以准许。

原审法院认为: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的著作权属于豪杰纵横公司。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人豪杰纵横公司与发行权人世纪豪杰公司作为本案共同原告主体适格。

对于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称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移动硬盘程序违法,并对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提出的异议,原审法院认为,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之行为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进行之鉴定系关于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备案的软件源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是否系包含关系以及其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与目标程序是否对应等,尚未涉及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移动硬盘,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程序所存不当之处对于鉴定结论并不产生影响。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中的x.dll等5个文件已在工程文件中定义需要使用x.c等文件进行编译,故鉴定人在源程序中缺少工程文件所定义的x.c等文件情况下无须查找工程文件未定义的x.obj等文件进行编译,源程序中的x.dll等5个文件分别因缺少x.c等文件而编译失败之鉴定结论正确。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自称其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为相同比率均在92.1%与99.99%之间,且不论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统计结果之真伪,其此种自认已足以说明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为鉴定部门具有权威性,其与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分别使用x软件进行相同比率统计的结果并不相同,原审法院在此情况下对于前者统计结果予以确认。编译时间、编译环境、编译参数设置等确均可能导致编译生成文件有所差异,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软件工程师张智伟作为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之时已明确表示此种差异不应超过10%,亦即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自行提交的软件源程序文件所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软件目标程序之相同比率均应超过90%,而实际上此相同比率最低者仅为11.5%,且绝大多数在30%至70%之间,此统计结果与理应达到的相同比率均超过90%的统计结果相差甚远。鉴定结论中确存在将x.exe文件名称错写为x.exe2等笔误,但此笔误并不影响鉴定结论本身之科学性和正确性。原审法院认为,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对于该鉴定结论之证明力予以认定。

综合考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审法院确认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向原审法院所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并据此确认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向原审法院所提交的豪杰VOD校园网版、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豪杰VOD小区娱乐版、豪杰VOD电讯版、豪杰VOD中小学教育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均存在瑕疵。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此举致使原审法院无法继续委托鉴定部门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源程序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之同异性进行鉴定,亦无从确定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是否侵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之著作权。且原审法院考虑世纪豪杰公司起诉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侵犯其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V1.0软件著作权一案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和相似性,该案与本案中的二个不同鉴定部门均做出世纪豪杰公司或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所提交的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之鉴定结论,故原审法院认为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未尽举证责任之不利后果。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诉称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侵犯其对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所享有的著作权,并要求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停止侵权、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和律师费等,证据不足,原审法院均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原审法院判决驳回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不服原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共同诉称:一、原审判决忽略我方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产生于起诉乃至软件登记之前的事实,根据我方缺少极少量源程序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未继续将我方提交的源程序与被上诉人提交的源程序予以比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1、鉴定报告存在将文件名称写错等诸多低级错误。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硬盘。鉴定机构未按照法定的范围予以鉴定。鉴定结论2不是本鉴定要解决的问题,其在鉴定报告中出现,起到了为被上诉人质证的作用。3、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查明与本案有关的关键事实。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我方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相同比率之鉴定结论与我方自己的认定结果差别巨大,原审判决没有查实原因,且原审法院对我方要求当庭演示的请求未予理睬。4、我公司在一审过程中提交的补充证据二、补充证据六证明我公司在2001年捐赠了涉案软件,在2003年销售了涉案软件。原审判决未就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与已销售或捐赠软件关系的事实进行审理。三、我方对多个版本软件均享有著作权,原审法院因各个版本软件之间不能完全对应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使我方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据此,请求二审法院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判令三被上诉人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我方经济损失一百万元、赔偿我方为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并判令三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及其他诉讼相关费用。

被上诉人邦丰网络公司、刘某、唐某某共同辩称:1、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同意原审判决。2、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自相矛盾,原审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是正确的。3、我方软件是经合法登记的合法软件,没有构成侵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

在本院审理期间,各方当事人明确表示对原审法院上述查明事实没有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结合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版鉴字[2006](009)号《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及中版鉴字[2006](009-1)号《对“原告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的答复》中对鉴定结论第2项的更正,可知鉴定结论第2项载明事项为:“原告提交的文档材料与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文档材料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但提交文档比登记文档说明的内容更多,对同一功能的描述也更为详细。两者署名不同,登记文档材料为北京世纪宇欣科技有限公司,提交文档材料为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中版鉴字[2006](009)号《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与确然视频服务系统同异性鉴定报告(一)》及中版鉴字[2006](009-1)号《对“原告方鉴定报告的质证意见”的答复》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系由原审法院指定并经各方当事人均同意的鉴定部门,上诉人对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并未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故该鉴定结论具有证明力。

本案中,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已进行的鉴定尚未涉及原审法院证据保全的载有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源程序和目标程序的硬盘,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在鉴定人尚未确定之时即查看上述硬盘之行为对于鉴定结论并未产生影响。鉴定结论第2项载明的内容旨在说明上诉人提交的文档材料与其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登记文档材料描述的内容基本属于包含关系,该项所列两份材料署名不同的情况,仅为对实际情况的陈述,并不能证明鉴定结论第2项未按照法定的范围予以鉴定。此外,鉴定结论中虽存在一些笔误,但并不影响鉴定结论本身的科学性和正确性。综上,上诉人认为鉴定报告存在诸多低级错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上诉人认为编译生成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相同比率之鉴定结论与其自己的认定结果差别巨大,进而要求原审法院当庭演示,本院认为,该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按其请求进行当庭演示,并无不当。

上诉人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是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在一审过程中其表示可从豪杰VOD校园网版等5个软件中随机抽取1个软件进行鉴定,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不构成侵权则其认可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对其他4个软件亦不构成侵权,如鉴定结论为确然视频服务系统V3.0软件构成侵权则视被上诉人的意见而定是否继续对其他4个软件进行鉴定。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原审法院随机抽取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表明,上诉人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备案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的源程序系其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之修改版本,但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不太完整,缺少少量源程序文件,造成部分目标程序不能生成,生成后的目标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亦存在部分差别,说明其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与目标程序不完全对应。这表明上诉人自行提交的豪杰VOD军事政府企业版软件源程序存在瑕疵,且根据上诉人的上述意见可确认其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豪杰VOD校园网版等全部5个软件的源程序均存在瑕疵。在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源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无法进一步将其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作为鉴定材料与被控侵权软件的源程序进行比对,对此,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应继续对其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与被上诉人提交的源程序进行对比,而不应因缺少少量源程序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原审判决未就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与已销售或捐赠软件关系的事实进行审理一节,本院认为,即使上诉人已销售或捐赠的软件与其在本案中主张权利的软件具有同一性,按照常规来讲,销售或捐赠给用户的软件均应为目标程序,上诉人已销售或捐赠的软件应与其在一审过程中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相一致。原审法院已经针对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与其自行提交的目标程序的关系进行了审理,对上诉人自行提交的源程序与其已经销售或捐赠软件的关系不再进行审理,并无不当。

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原审法院因各个版本软件之间不能完全对应而驳回全部诉讼请求,使其承担了过重的举证责任一节,本院认为,本案仅涉及上诉人主张权利的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校园网版(x)V2.0、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军事政府企业版(x)V2.0、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小区娱乐版(x)V2.0、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电讯版(x)V2.0及豪杰超级视频点播系统-中小学教育版(x)V2.0五个软件,并未涉及多个版本软件,

故上诉人所提异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豪杰纵横公司、世纪豪杰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财产保全费五千五百二十元,由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鉴定费一万五千元,由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北京豪杰纵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世纪豪杰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赵静

代理审判员张晰昕

代理审判员姜庶伟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谭北川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