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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版社诉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1545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15458号

原告北京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贾承霖,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佳豪国际公寓A座X层。

法定代表人艾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田朝辉,北京市达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出版社诉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贾承霖和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田朝晖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出版社诉称:2006年8月,我社经艺术设计出版了《家庭书架》(第一辑)古典文化丛书(每套20册),因封面设计古香古色,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销路很好,每月能销售一万多套。至今年1月份,被告模仿我社书籍的封装设计,而且全套书只用1个书号出版发行了《中国古典文化大系》(每套也是20册),以每套640元的高定价上市,然后又以定价25%的折扣批发销售,因极为相似,导致广大读者仍认为是我社发行的书,造成我社的书籍销售量受到严重影响,损失惨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不惜违反《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应得到依法惩处,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其模仿原告《家庭书架》(第一辑)(每套20册书)、出版发行的《中国传统文化大系》的全部书籍;2、赔偿因其侵权行为给我社造成的经济损失100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辩称:我社出版了20本书,有14本书的名称与原告图书名称一致。封面设计是作为美术作品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应由各自的设计人作为原告和被告,原告索赔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没有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2006年7月,北京出版社出版了《家庭书架(第一辑)》,一套共二十本,包括《三国演义》、《红楼梦》、《西游记》、《水浒传》、《唐诗.宋词.元曲》、《孙子兵法.三十六计》、《三字经.百家姓.千家文.千家诗.弟子规》、《老子.庄子》、《四书.五经》、《白话聊斋》、《全本周易》、《中国上下五千年》、《世界五千年》、《史记》、《资治通鉴》、《唐宋八大家散文》、《论语》、《诗经》、《三言二拍》、《左传.吕氏春秋.战国策》.每本定价19.90元,在图书版权页记载:封面设计刘畅。

2007年1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发行了《中国传统文化大系》,一套共二十本,全套定价640元。两套丛书中选编的作品有17部内容相同或近似。两套丛书在装帧设计上存在以下异同:1、均采用牛皮纸作为封面、封底的材料。2、封面设计的整体风格相似,均仿照古代线装书形式,即书名采用竖版位于封面右上侧,且白底加黑框;左侧采用仿装订线装饰;装订线右侧用印章作为装饰;封面下部采用古代人物画或文物照片装饰。3、两套丛书均在封面标注了出版社名称,北京出版社将社名署在封面左侧仿装订线装饰左下侧,且字体极小;中国戏剧出版社将社名署在书名右中侧,字体较大。4、两书在书脊采用了与封面相近的设计风格,但均标注了出版社社名,且中国戏剧出版社标注的社名字体较大。北京出版社向本院提交了两张设计图,其一为封面设计中左侧采用的仿装订线装饰的设计,即将某本线装书的装订线的外观及间距单独提取应用到涉案图书的过程。另一份为封面设计中书名部分的设计,即在一页竖版图书的基础上,将正文部分删去留白。

本案审理过程中,北京出版社主张对《家庭书架(第一辑)》的20幅封面设计享有著作权,但只提交了5本图书予以佐证。中国戏剧出版社主张涉案图书中封面设计的相似点属于公有领域的要素,并提交了远方出版社出版的《中国象棋古谱》(2001年3月出版)、吉林摄影出版社出版的《周易全书》(2003年3月出版)、中国书店出版的《中国传世名画赏析》(2003年7月出版)、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三国演义》(2007年3月出版)予以佐证。上述图书中《中国传世名画赏析》系线装书,其他三本均系仿线装书形式,在书名设计上采用了与涉案图书相近似的形式,其中《周易全书》、《三国演义》在封面上亦采用了古代人物画及印章作为装饰。北京出版社认为上述图书与本案无关,主张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涉案图书完全模仿该社出版的图书。北京出版社主张该社委托刘畅等创作了上述封面,由该社享有相应的著作权,但未向本院提交该社与刘畅等人的合同或其他有关封面设计权属的证据。

2007年5月9日,经北京出版社申请,北京市海淀区公证处对北京出版社购买图书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根据公证书记载,北京出版社购买了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中国传统文化大系》丛书的17本,支付购书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北京出版社提交的北京出版社出版的《史记》、《资治通鉴》、《四书五经》、《白话聊斋》、《老子.庄子》、公证书、图书封面设计图纸、中国戏剧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古典文化大系》全二十册;被告中国戏剧出版社提交的《中国象棋古谱》、《中国传世名画赏析》、《三国演义》、《周易全书》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北京出版社主张中国戏剧出版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侵犯了该社享有的著作权并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分别进行审查。

一、有关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北京出版社主张该社享有其出版的家庭书架丛书的20个封面设计的著作权。本案认为,根据北京出版社提交的5本图书,相关封面将绘画、书法及相应的装饰图案结合在一起,构成了有审美意义的平面艺术作品,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根据图书记载内容,相关封面设计的署名为刘畅,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故本院认定刘畅为相关封面设计的作者。

本案中,北京出版社主张该社委托刘畅创作了上述封面。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虽然北京出版社已将带有涉案封面的图书出版,但由于该社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无法查实该社与作者之间有关著作权的约定内容,故无法认定该社享有相关封面的著作权,对北京出版社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北京出版社主张享有另外15本书的封面设计的著作权,由于该社未向本院提交相关的图书,故本院对其主张亦不予支持。

二、有关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北京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均是经营图书出版的法人单位,属于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北京出版社、中国戏剧出版社先后出版了涉案的两套丛书,且图书的题材相同或近似,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两套丛书在装帧设计方面风格相近,设计中采用的相关元素亦相近。中国戏剧出版社作为专业的出版单位,在出版图书时应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尤其是相近题材的项目。在北京出版社已有图书出版的情况下,中国戏剧出版社仍采用相似的装帧设计出版类似题材的图书,显然有跟风之嫌,长此与往,既不利于中国戏剧出版社的经营,也不利于图书事业的健康发展。但由于中国戏剧出版社在涉案图书显著位置多次标注了该社的名称,且两书在定价上存在较大差异,一般消费者在挑选图书时不会将其与北京出版社出版的图书相混淆。故对北京出版社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出版社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由原告北京出版社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人民陪审员郝广辉

人民陪审员商凤鸣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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