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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1965年5月16日,汉族,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职工。住所地:铁东区X街X栋。

被告:冯某某,男,1963年2月17日,汉族,鞍山市劳动就业服务局职工。住所地:铁东区X街X栋。

案由:离婚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7年7月24日登记结婚,婚生子冯某驰,19岁,现在大学就读。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被告有共同财产:私有房屋一处,位于铁东区X街X-31;思迪牌轿车一辆(辽x)。原、被告双方就房屋及车辆的价值达成一致:房屋折价50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李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

二、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位于铁东区X街X-31,归原告所有,原告于2010年2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被告房屋折价款40万元。思迪牌轿车一辆(辽x),归原告所有。

三、其他无纠纷。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春玲

人民陪审员:郭丹竹

人民陪审员:黄某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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