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林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某究所所长(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男,土家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某究所研究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某究所副所长(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某究所研究员(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浦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青年政治学院教授,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已退休),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龙,北京市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西里颂芳园X号楼X门X层X室。
法定代表人史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阎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原告吴某、原告郦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浦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郭某某诉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理工大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原告吴某、原告郦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浦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理工大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原告吴某、原告郦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浦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告林某某、原告吴某、原告郦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浦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郭某某撤回对被告北京超星数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理工大学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八十七元,收取五十元,由原告林某某、原告吴某、原告郦某某、原告何某某、原告浦某某、原告李某某、原告郭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坚
人民陪审员段福奎
人民陪审员刘长生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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