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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澳龙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24849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4849号

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希格玛公寓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253。

被告北京澳龙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罗庄碧兴园A座X室。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销售区域代表,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澳龙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澳龙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澳龙枭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七百五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陈卫华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某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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