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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等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5)海民初字第2485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民初字第24850号

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希格玛公寓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博圣通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略)-253。

被告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村北2街X号。

法定代表人闫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郝春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闫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陇舟恒信计算机经营部业主,住(略)。

委托代理人郝春莉,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闫某乙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闫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长远视通科技有限公司、闫某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零一十元,由原告北京邦丰网络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五百五十五元(已交纳),余款退回。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陈卫华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唐某

书记员薛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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