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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660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6607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桂兰,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桂兰,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诉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宏公司)、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满你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被告蓝宏公司及喜满你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桂兰、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享有温瑞安创作的《神州奇侠》<正传>、《神州奇侠》<外传>、《神州奇侠》<后传>、《神州奇侠》<别传>、《四大名捕将军系列》、《四大名捕震关东》、《四大名捕会京师》、《四大名捕走龙蛇》、《碎梦刀》、《四大名捕斗僵尸》、《四大名捕打老虎》、《四大名捕战天王》、《方邪真故事系列》、《说英雄,谁是英雄系列》、《布衣神相系列》、《游侠纳兰系列》、《七大寇系列》、《武侠文学系列》、《白衣方振眉剑试天下》等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原告发现,被告在其所属、经营的网站(域名为www.x.com.cn、www.xicn.net)上,为公众提供在线下载《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服务。经核对,原告确认享有该《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项下全部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权。未经原告许可,被告为公众提供在线下载《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经查,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是域名www.x.com.cn的持有者;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是侵权网站的经营者,二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x元人民币;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共同辩称:蓝宏公司是涉案域名的持有者,喜满你公司是涉案网站的经营者,蓝宏公司授权喜满你公司使用涉案域名用于经营。我们收到起诉状和证据后进行了核对,光盘内容和原著内容是一致的,但发现我们从未制作过原告诉称作品的电子版,也没有从事电子版发售和推广工作,也没有发现我们网站上存在上述电子版作品;我们网站的编辑也没有从事上传、下载涉案作品的行为。我们网站的宝藏频道是公共存储空间,原告证据的电子版光盘上的作品不能证明是从我们网站或网址上获得的,该证据不能证明我们上传、下载涉案作品。我们网站的宝藏频道于2006年11月已经下线了,网络内容只能保存3个月,原告提供光盘上水木清华某样的内容比比皆是。原告提供的2006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有瑕疵,故不能证明其于2006年10月获得了作者授权,原告在公证处做的公证不能代表著作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海淀法院此前已经就本案进行调解,当我们询问是否还有其他争议时,原告已经表明不存在任何争议了,当时原告也没有提供公证书,充分说明公证书可疑。原告实际出售电子版的最高价格是x元,原告已经起诉数十家网站,索赔金额不合理。著作权人对网络上载内容应当首先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原告和著作权人从未告知我们,公证人员也没有告知我们,充分说明公证书可疑。现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2006年8月27日,温瑞安(甲方)与中文在线公司(乙方)签订《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在全球范围内对授权作品(中文简体和繁体)的数字出版行使专有使用权(包括但不限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制作、复制、发行数字化制品);乙方以版税的方式向甲方支付报酬,标准为本协议目录中作品销售收入30%,授权作品销售数量以中文在经销售软件统计数据为准,用于无线增值业务的授权作品,授权数量以中国移动等运营商提供的统计数据为准;从签约之日起3个工作日,乙方预先支付x元,分两次从稿费中扣除;甲方授权乙方独家代为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当数字版权受到非法侵害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进行维权;在有效期内,未经双方同意甲方不得将约定的权利许可第三方使用,如甲方授权在六分半堂网站和温瑞安博客刊登部分稿件,在不影响双方利益的情况下,乙方应予配合,乙方独家享有该权利并可进行再许可授权;本协议签署地为中国北京。该协议还有以下附件:1、温瑞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信息备案表,记载了温瑞安住址、电话、传真等详细信息。2、授权书及作品目录,记载了授权内容及授权的《神州奇侠系列》、《四大名捕系列》、《方邪真故事系列》、《说英雄,谁是英雄系列》、《布衣神相系列》、《游侠纳兰系列》、《七大寇系列》、《武侠文学系列》、《白衣方振眉剑试天下》等作品名称,授权期限自签发之日至2011年8月27日止。温瑞安及中文在线公司分别在协议及附件骑缝处签名或盖章。

2007年9月11日,双方再次签订了《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其内容及附件内容与双方2006年8月27日签订的协议及附件内容基本一致,并由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身份的香港律师进行了公证。

本案审理过程中,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不认可上述协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任何证据。

2006年10月10日,经中文在线公司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网址为//www.x.com.cn喜满你网站上所载内容进行了证据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中文在线公司工作人员林杨使用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具体操作:进入喜满你网站首页上点击页面:宝藏/电子图书/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将相关页面内容拷屏打印并下载该全集电子版内容保存于计算机。林杨还操作计算机进入喜满你网站“广告服务”“联系我们”栏目及信息产业部ICP/IP地址信息备案管理系统,对喜满你网站有关所有者信息页面内容进行了拷屏打印。根据页面显示内容,喜满你网站由蓝宏公司所有。根据公证书记载,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记录》为公证人员制作,所记录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公证书后所附文件为林杨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从上述网站上当场打印;公证人员将从上述网站上下载保存的图书《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刻录成光盘附在公证书后证物袋内,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组织双方进行勘验,经解压后打开光盘中名为“x已编译的HTML帮助文件”《温瑞安武侠小说全集》文件夹,显示“水木清华BBS精华某--说英雄谁是英雄——温瑞安著作”字样,目录中包括了温瑞安的履历等内容,其中有《神州奇侠》系列之《剑气长江》、《两广豪杰》、《江山如画》、《英雄好汉》、《闯荡江湖》、《神州无敌》、《寂寞高手》、《天下有雪》;《神州奇侠》〈外传〉之《血河车》;《神州奇侠》〈后传〉系列之《大侠传奇》;《神州奇侠》〈别传〉系列之《唐方一战》、《侠少》;《四大名捕系列》之《四大名捕会京师》、《逆水寒》、《碎梦刀》、《少年追命》、《少年铁手》、《纵横》、《风流》、《捕老鼠》、《大对决》、《猿猴月》、《走龙蛇》、《追杀》、《亡命》、《妖红》、《惨绿》、《斩鬼录》(《猛鬼庙》、《白骨精》)、《平妖记》(《鬼关门》、《铁布衫》);《说英雄,谁是英雄》系列之《温柔一刀》、《一怒拔剑》、《朝天一棍》、《惊艳一枪》、《伤心小箭》、《群龙之首》、《天下有敌》;《神相李某衣》系列之《布衣神相》、《刀巴记》、《天威》;《武侠文学》系列之《请借夫人一用》、《请你动手晚一点》、《绝对不要惹我》、《杀手善哉》、《吞火情怀》一部分(《今之侠者》)、《爱上她的和尚》、《爱上和尚的她》、《傲慢与偏剑》、《晚上的消失》、《弹指相思》、《雪在烧》、《迷神引》、《女神捕》、《杀亲》、《凿痕》、《大刺杀》、《请、请、请请请》、《老哥,借头一用》、《朋友,你死过未》、《失去舌头了吗》、《猪脸的岁月》、《喜欢颜色的门徒》、《你死了没有》、《打不亮的打火机》、《落叶新芽》、《人形莲藕》、《达明王》、《结局》、《断了》、《了断》、《祭刀》、《诈》、《刀》、《炸》、《大侠萧秋水》、《神相李某衣》、《铁手的手》、《追命的命》、《西江月》;《七大寇》系列之《闯将》、《战将》;《白衣方振眉》;《不平社》(《黑火》、《金血》、《红电》、《蓝牙》);方邪真系列《杀楚》等作品,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认可//www.x.com.cn喜满你网站为蓝宏公司所有、喜满你公司经营,公证书封存的光盘显示内容与涉案武侠小说内容一致,但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表示该光盘保存内容与该公司无关。中文在线公司支付公证费用1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中文在线公司向本公司提交了花城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温瑞安武侠全集,根据版权页记载,所涉及的图书总字数为x千字,中文在线公司表示该字数中未包含《今之侠者》的字数,且《战将》、《闯将》按占《将军的剑法》页数比例计算为260千字,故被侵权作品字数为x千字。经对比,上述出版物中有五部作品《战僧与何平》、《杀手的慈悲》、《杀了你好吗》、《杀人者唐斩》、《冷血的血》未在喜满你网站提供的下载服务之列,且有部分作品未提供全文下载服务,中文在线公司未扣除相关字数。

中文在线公司主张其已许可相关网站收费使用涉案作品。2007年10月19日、22日,经中文在线公司申请,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证处公证人员对网址为//www.x.com(17K文学网)网站上所载内容进行证据保全。根据公证书记载,17K文学网存在温瑞安小说的收费阅读服务。喜满你公司认可上述信息真实性,但认为与本案无关。

上述事实,有中文在线公司提供的《中文在线数字图书合作协议》及附件、温瑞安系列小说实物及版权页、公证书、公证费发票及本院开庭笔录、勘验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上述作品作者为温瑞安,著作权由温瑞安享有。故本院首先审查中文在线公司是否有权行使相关著作权利。中文在线公司主张该公司经作者授权,并提交了两份协议及附件,而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协议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协议内容,上述作品的作者已授权许可中文在线公司行使上述作品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两份协议内容一致,其中一份骑缝处有中文在线公司公章及温瑞安签名,另一份经过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身份的香港律师公证程序,应认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否认上述协议的真实性,本院认为,温瑞安系著名的武侠小说作者,现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协议中包含了温瑞安的个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联系方式,且已经过了相关公证程序认证,如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对其作者身份存在疑问,可通过多种方式查询、核实,但上述二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签订于2006年8月的协议虽未经公证、认证程序,且温瑞安系香港居民,但该份协议系在北京签订,故该证据无需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对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的辩解本院亦不予采信。综上,本院认定中文在线公司有权行使上述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

本案审理过程中,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认为中文在线公司提交的公证书不具有证明效力,且认为公证时该公司未在现场,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认为中文在线公司并非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本院已在上文认定,在此不再赘述。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主张公证时未通知该公司到场。本院认为,从公证书及现场记录来看,整个证据保全公证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监督下进行,光盘保存内容亦来源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所有、经营的网站,故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是否在场并不影响该公证书的证明力。根据公证书证明,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所有、经营的网站上向网络用户提供下载上述作品的服务,虽然相关文件上标有其他网站的名称,但不能否定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在其网站上传播上述作品的事实,故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一般来说,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的侵权行为既可以通过吸引更多读者浏览该网站页面,从而增加其获得投资或广告的机会,又影响中文在线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提供上述作品的有偿下载服务获取经济利益,故对中文在线公司要求两家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中文在线公司的实际损失及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的违法所得均不能确定,本院考虑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以及涉案作品的内容、市场影响力等因素予以酌定,不再全额支持中文在线公司的诉讼请求。蓝宏公司、喜满你公司对于中文在线公司合理的诉讼支出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三十九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某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三百四十四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一百七十二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蓝宏智业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喜满你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七千一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刘虎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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