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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海民初字第2515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25153号

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街X号401B房。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勇,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薛起堂,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某某,男,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晓晋,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通公司)诉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准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梦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勇、被告衡准公司委托代理人佟某某、杨晓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梦通公司诉称,梦通公司依法取得了《贞观长歌》电视剧(共82集)(以下简称《贞》剧)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衡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贞》剧的在线播放。梦通公司认为,衡准公司未经许可,为商业目的在网站上播放《贞》剧,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损害了梦通公司的经济利益,应该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梦通公司诉请法院判令衡准公司立即移除网站上《贞》剧在线观看内容,并赔偿经济损失29.50万元及合理诉讼支出费用x元。

被告衡准公司辩称,衡准公司为网民提供网络电视搜索引擎服务,与百度和谷歌提供的搜索服务相同,搜索结果列表中表明链接内容来自于第三方网站而不是衡准公司的网站。点击搜索结果打开的影视播放器是来源于第三方网站,用户打开搜索结果后直接与网站内容提供网站对话,用户与第三方之间形成了点击播放涉案电视剧的关系,与衡准公司无关。衡准公司接到起诉状后已经断开了链接,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经审理查明:

(一)《贞》剧权属相关事实

2006年1月1日,峨眉电影制片厂向北京锦绣江山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绣江山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贞》剧的电视节目播映、销售权及音像制品出版、销售权授予锦绣江山公司,授权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2006年2月7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颁发《贞》剧发行许可证,其中载明《贞》剧共82集,《贞》剧制作单位为峨眉电影制片厂,合作单位为锦绣江山公司等。

2006年12月15日,锦绣江山公司与梦通公司签订音像制品版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锦绣江山公司将《贞》剧音像制品的版权独家转让梦通公司,授权年限为5年。

2007年1月17日,锦绣江山公司向梦通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贞》剧音像制品的复制权、发行权、网络传播权授予梦通公司,授权书还明确梦通公司可据此授权以自身名义向侵权第三人主张权利,授权期限为2007年1月17日至2012年1月17日。

2007年1月27日,《贞》剧在中央电视台第1套节目首次公映。之后,《贞》剧音像制品开始出版发行。

2007年6月14日,峨眉电影制片厂出具证明,称2006年1月1日向锦绣江山公司出具的《贞》剧授权书的授权内容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2007年8月17日,国家版权局向峨眉电影制片厂、锦绣江山公司颁发著作权登记证书,其中载明峨眉电影制片厂、锦绣江山公司对《贞》剧以制片者身份依法享有著作权。

上述事实,有《贞》剧发行许可证、峨眉电影制片厂授权书、锦绣江山公司与梦通公司的版权转让合同,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二)侵权相关事实

2007年8月24日,梦通公司委托代理人唐勇到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申请对衡准公司的网站上播放《贞》剧的情况进行公证,公证处制作了(2007)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在IE地址栏中输入衡准公司网址//www.x.com,打开网站主页,点击“网络电视”,在页面搜索栏内输入“贞观长歌”,点击“搜索”显示“找到相关网络电视节目403项”,分别罗列在21页搜索栏,每栏显示20项《贞》剧相关网络视频结果。搜索栏包括“频道名称”、“正在播放”、“格式”,格式包括x和ouou两种。点击“贞观长歌82”,网页左侧显示《贞》剧第82集电视剧内容视频窗口,电视剧播放视频窗口外框左上角显示“x.com”,内框播放器右下角显示“偶偶ouou”,播放器下显示“节目简介”具体内容和“上传剧照”网页右下角显示“奥迪•2007巴萨中国行”并配有图片。点击页面上“反馈问题”,显示“功能介绍”、“常见问题”、“问题反馈”,三项内容均与衡准公司提供的播放器“x”有关。点击搜索结果栏中“贞观长歌_79a”,显示《贞》剧第79集电视剧内容视频窗口,电视剧播放器外框左上角显示“x.com”,内框播放器左上角显示“土豆网”。公证人员还抽选出《贞》剧其他各集,均可以“ouou”或“x”播放器播放。

衡准公司为证明其网站《贞》剧视频来自偶偶网,向本院提交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于2007年10月25日制作的(2007)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表明在偶偶网(www.x.com)上的“视频搜索”中可以搜索到《贞》剧,点击其中的某一集,可以在线进行播放;通过偶偶网的“视频分享”功能,可以将偶偶网的视频播放界面插入到论坛、博客的网页。

上述事实,有梦通公司提交的(2007)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和衡准公司提交的(2007)长证内经字第x号公证书,以及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贞》剧发行许可证、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公司的授权书、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表明《贞》剧的著作权人为峨眉电影制片厂和锦绣江山公司,而峨眉电影制片厂已将《贞》剧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锦绣江山公司,锦绣江山公司再将《贞》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梦通公司,因此,本院确认梦通公司在2007年1月至2012年1月对《贞》剧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衡准公司在网页上嵌入的视频播放器虽然为第三方网站提供,但视频以外的网页内容均由衡准公司提供,衡准公司可以通过其他内容中的广告而获利,并通过用户观看视频内容增加其网站流量而获利。按照权利义务相互平衡的原则,在衡准公司通过《贞》剧的在线播放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情况下,其应当负有《贞》剧的播放授权情况进行审查的义务。衡准公司网站链接的播放器中的《贞》剧内容明显不是来自《贞》剧署名的著作权人,但衡准公司并未予以审查,放任明显来自非权利人的作品内容的在线播放,未尽审查义务,具有过错,衡准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梦通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责任等法律责任。梦通公司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赔偿数额,本院综合考虑侵权方式、侵权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确定,梦通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部分,本院不再支持。梦通公司的诉讼支出,合理部分亦应依法予以支持。

衡准公司以其提供的服务为搜索服务为由,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但搜索服务主要是根据用户的关键词给出查询结果、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在本案中,衡准公司在给出查询结果之后,不仅提供相应的摘要信息,还通过技术手段将作品的内容直接展示在自己的网页上,衡准公司已经成为网络内容提供者,不再是搜索服务提供者。衡准公司的辩称,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本案所述侵权行为,停止在其网页上直接显示《贞观长歌》的播放内容;

二、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共计六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零五十五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梦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元,由被告北京衡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三千零五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石必胜

二ОО七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刁云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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