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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肖某乙与上诉人杨某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肖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肖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杨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某芳,睢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杨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肖某乙因与上诉人杨某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肖某乙于2009年5月7日向睢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杨某丁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元,杨某丁反诉要求肖某乙赔偿修车费450元。睢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09年11月16日作出(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肖某乙、杨某丁均不服该判决,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于2010年元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肖某乙、委托代理人肖某丙,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亮、杨某芳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睢县人民法院(2009)睢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还睢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

审判长范杰

审判员戴蕙

审判员孙宣奇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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