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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海钛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7)海民初字第491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民初字第4912号

原告南京海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X路X号江苏软件园X号馆1836座。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国峰,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欣,北京市首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环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海燕,北京市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海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钛公司)诉被告北京鑫万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万佳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鑫万佳公司在(2007)海民初字第x号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起诉海钛公司、朱璟明,请求本院确认海钛公司、朱璟明侵犯鑫万佳公司商业秘密并判令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本案的审理须以(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的终审审理结果为依据,而(2007)海民初字第x号案尚在审理期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卢正新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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