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X镇袜子弄X号。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新华汇文(北京)药用植物技术研究院负责人,住(略)。
被告北京万圣书园图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旗营北大清华教师住宅楼X-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瑾,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丁辰,上海市斯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万圣书园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于2007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万圣书园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万圣书园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上海世纪出版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早早美术设计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石必胜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人民陪审员吴剑锋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曹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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