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诉保利大厦有限公司等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7)东民初字第0793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民初字第07934号

原告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X幢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保利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万本晴,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华锦,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德晖美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X村金盏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晶,北京市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德晖美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原告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汉艺公司)诉被告保利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大厦)、北京德晖美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晖美嘉公司)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才雪冬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裴桂华、樊静馨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1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汉艺公司委托代理人钱某、钟某某,被告保利大厦委托代理人万本晴、张华锦,被告德晖美嘉公司委托代理人薛晶、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汉艺公司诉称:我公司系从事产品包装设计、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的企业法人。2007年5月8日,我公司独立设计完成美术作品《花韵》,并于同年9月13日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同年9月,我公司发现被告保利大厦销售月饼的外包装与我公司享有权利的上述作品完全一致。该外包装上注明生产商为被告德晖美嘉公司。二被告以盈利为目的,未经权利人允许,在其商品外包装上使用原告的作品,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复制权、署名权和获酬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1、停止侵权,停止销售使用原告作品作为外包装的产品。2、在《北京晚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36元。4、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保利大厦辩称:我公司对原告所述其独立创作完成美术作品《花韵》的事实存有疑义,著作权登记证并无确认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效力。原告所述侵权月饼外包装是被告德晖美嘉公司设计、我公司销售。但该外包装上所用构图元素即红色六瓣花系我公司委托他人设计并在此前的包装上已经使用,我公司称其为“保利花”,对该图案享有合法权利。原告在2006年为我公司提供的月饼包装采用了此图案,双方亦约定该图案的著作权归我公司所有。同时我公司2007款月饼外包装与原告认为其享有权利的美术作品《花韵》并不相同。故我公司并不存在侵权行为,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德晖美嘉公司辩称:原告美术作品《花韵》中所用构图元素即红色六瓣花及枝叶等,系来自于保利大厦2005款月饼包装盒中图案。该图案系我公司委托案外人深圳市时代设计印务有限公司天津包装部所设计的“蝶恋花”图案,著作权归属于保利大厦。原告为保利大厦设计的2006款外包装图案亦是原样使用2005款包装图案,其所称系独立完成美术作品《花韵》没有事实依据,我公司对其著作权不认可。同时我公司设计的月饼外包装与《花韵》并不相同。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

1、美术作品《花韵》的作品登记证及作品彩图。证明原告是该作品的著作权人。

2、北京市第二公证处(2007)京二证字第x号公证书。

3、被告保利大厦收取原告交付月饼包装样品《花韵》的收盒确认单。

证据2、3证明被告德晖美嘉公司生产、保利大厦销售的月饼外包装侵犯了原告对美术作品《花韵》享有的著作权。

4、公证费发票。

5、购买月饼的发票。

证据4、5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针对原告的上述证据,被告保利大厦发表以下质证意见:认可证据3的真实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的真实性;认为证据1不具有证明原告享有美术作品《花韵》著作权的效力;证据2中的“保力大厦”并非被告;证据3不能证明美术作品《花韵》与原告当初交付保利大厦的样品具有同一性。

被告德晖美嘉公司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与保利大厦一致。

被告保利大厦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6、保利大厦与德晖美嘉公司之间的《2005年中秋月饼订货合同》。

7、2005年保利大厦销售月饼的外包装及宣传册。

证据6、7证明保利大厦享有2005款包装盒上图案设计(即关于“保利花”图案)的著作权。

8、保利大厦与原告之间的《2006年月饼盒订货合同》。

9、2006年保利大厦销售月饼的外包装。

证据8、9证明保利大厦享有2006款包装盒上图案设计(即关于“保利花”图案)的著作权。

针对被告保利大厦的上述举证,原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不认可证据6、7的真实性、关联性;认可证据8、9的真实性。

被告德晖美嘉公司对保利大厦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被告德晖美嘉公司为支持其抗辩主张,提交以下证据:

10、德晖美嘉公司与上海瀚鼎纸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订制礼盒合同书》。

11、上海瀚鼎纸制品有限公司出具的“2007年保利酒店中秋包装创意说明”及样稿。

证据10、11证明原告所诉侵权包装盒系上海瀚鼎纸制品有限公司以“保利花”为主要元素设计完成。

12、德晖美嘉公司与深圳市时代设计印务有限公司天津包装部于2005年签订的《承制合同》及样稿。

13、深圳市时代设计印务有限公司天津包装部出具的“说明”。

证据12、13证明原告所诉侵权包装盒上的主要花卉图案(即“保利花”图案)来源于2005年深圳市时代设计印务有限公司原创开发的蝶恋花系列图案。

14、建国饭店宣传册。

证据14证明原告所诉侵权包装盒月饼与礼品分别包装但图案组合成一个图案的创意他人早已使用。

15、2007年月饼礼盒样品单签收确认单。

证据15证明原告所诉侵权包装盒已于2007年5月9日由保利大厦收取。

针对被告德晖美嘉公司的上述举证,原告发表以下质证意见: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同时认为建国饭店所用月饼包装采取分开组合方式不是创意。

被告保利大厦对德晖美嘉公司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本院对上述证据作出如下认证:二被告认可证据3,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证据1、2、4、5均是原件,并有合法来源,二被告虽否认其真实性,但未提出反证,本院对证据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被告保利大厦提交证据6、7是原件,且有包装实物佐证,原告亦不否认该包装实物真实性,故本院对证据6、7予以认定。原告不否认证据8、9的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德晖美嘉公司提交证据10-15均是原件,原告没有事实依据一概否认其真实性,理由不足,本院对证据10-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综合以上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被告保利大厦系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餐饮服务、附设商场等。被告保利大厦就中秋月饼的订制业务,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与被告德晖美嘉公司、原告建立合作关系。被告德晖美嘉公司提供的2005款月饼外包装盒与原告提供的2006款月饼外包装盒相比,图案、布局基本一致,同为装饰画风格,即主要部分均为经过艺术处理的红色六瓣花、花苞及枝叶,呈不规则分布于整个盒面。差异在于包装盒正面中间圆形凸起部分使用图案不同,整体颜色不同。被告保利大厦与被告德晖美嘉公司及原告均在合作合同中明确约定,就上述月饼外包装盒图案设计、文字、标识等知识产权归保利大厦所有,未经保利大厦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2007年5月21日,原告为配合保利大厦选购月饼包装盒,提供两款分别名为《丽宫》、《花韵》的月饼包装盒样盒。德晖美嘉公司也向保利大厦提供其设计方案。保利大厦最后委托德晖美嘉公司加工生产2007年中秋月饼及礼盒。

保利大厦2007年出售的一款八粒装带酒礼盒的中秋月饼盒包装图案为:底色为金黄色,左上部分以2005款、2006款包装盒图案中的数朵红色六瓣花为主,共有大花两朵,侧向花一朵,小花四朵,配有较小形状黄绿色枝叶。右下部分装饰相似的花和枝叶,与左上部分相呼应,有大花两朵,小花一朵,上下两部分相比,左上部分面积约为右下部分的两倍。两部分红色六瓣花及枝叶从盒面延伸至包装盒侧面,中间偏右为长方形红底黄色保利大厦标志及中英文字,左下有红色保利大厦中文文字及标识。整个月饼盒分左右两个独立包装盒,左边较大盒为月饼盒,右边小盒为礼品盒,约为左侧盒二分之一大小,两盒作为一套共同出售。

原告于2007年9月13日将名称为《花韵》的美术作品在上海市版权局进行登记,登记完成日期为2007年5月8日,著作权人注明为原告。该美术作品的底色为亮黄色,图案呈对角分布,上下两部分大小基本相等,亦互相呼应。画面左上角由一朵红色六瓣花、两个花苞、两片大小不一的墨绿色叶片、两片附着多个白色小圆圈的对称型叶片、及数朵白色喇叭形小花构成一组图案。画面右下角由左侧较小和右侧较大各一朵红色六瓣花、中间两片墨绿色叶片、右侧角落处与左上角相同的对称型叶片及数朵白色喇叭形小花构成一组图案。全画靠右侧三分之一处有一条黑色竖线,竖线右上及左下分别有印刷体“春花秋月”英文字母;在黑色竖线中间位置有一块深红色不规则圆形区域,上有黄色“花韵”两字。从整体视觉效果来看,核心部位为红底黄字的“花韵”部分,上下对称的花、叶为烘托整个画面意境,与“花韵”融为一体。《花韵》中所用六瓣花、花苞、枝叶色彩、形状与保利大厦2005款、2006款外包装盒中六瓣花图案组合相似。

2007年9月7日,原告经公证程序在保利大厦购买月饼两盒,包括一盒八粒装带酒礼盒的月饼,售价为236元。该盒背面标明生产商为被告德晖美嘉公司,收款单位为被告保利大厦。

另,原告支出公证费用1800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及双方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应为:一、原告就其作品《花韵》是否享有著作权。二、被告保利大厦2007款八粒装带酒礼盒的月饼整体外包装盒(以下简称2007款包装盒)与《花韵》是否构成相似。三、如2007款包装盒与《花韵》相似,是否构成侵权。

关于焦点一:根据原告与被告保利大厦2006年签订的月饼盒订货合同约定,2006款中秋月饼盒上包装图案的著作权由被告保利大厦享有。原告在作品《花韵》中使用了与该红色六瓣花及图案组合类似的图案,如果原告创作该作品只是单纯地作了这样一件工作,即将保利大厦的红色六瓣花图案组合从包含众多该类图案组合的月饼盒装饰图案中单独脱离出来,则原告的作品不具有独创性,不能享有著作权。本案中,作品《花韵》不仅将红色六瓣花、花苞、枝叶等图案组件单独摘取,还将该红色六瓣花等图案组件作了上下对角布局的排列,并以反白区域使对角部分互相呼应,同时将画面以黑色线条分为左右不等的两部分,在线条中间加上“花韵”二字及深红色图案,使得上下对角图案组合与深红色图案互相映衬,构成整个作品的独特意境。可以认为原告在其美术作品《花韵》中,对该红色六瓣花图案组合进行了创造性使用。因而本院认为原告就其作品《花韵》整体享有著作权。

关于焦点二:将2007款包装盒与美术作品《花韵》进行比对,可以得出二者相似之处为:1、整体底色均为黄色系,构图均为上下斜对角,主要元素均为红色六瓣花朵及相应叶片。2、2007款包装盒正面构图与《花韵》均能得出被偏右侧线条划分为两部分的视觉效果,且该线条上均有红底黄字但内容不一的相应组成部分。虽然二者在很多细节处理上存在较大差异,但如果以普通人的第一视觉印象,不可否认二者确实存在相似之处。

关于焦点三:2007款包装盒与《花韵》存在颜色、基调、意境等方面的区别,包括:1、《花韵》底色有明暗之分,中间有反白区域,2007款包装盒底色为均衡的金黄色,没有明暗差异。2、《花韵》偏右侧黑线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包装盒的偏右线条系该包装因功能区分形成。3、《花韵》在竖线右上及左下分别有印刷体“春花秋月”英文字母,中间位置为红底黄字“花韵”,此为该幅作品的焦点部分,而2007款包装盒在功能区分线上以红底印制保利大厦标识,该标识并非包装盒正面焦点部分。4、2007款包装盒对角布局比例为上大下小,左上部分为主体,《花韵》对角布局比例分布均衡,基本对称。5、2007款包装盒与《花韵》各对角所用六瓣花花朵数量、形状、叶片多少各不相同。

同时,就二者相似之处,本院认为:第一,保利大厦依据合同约定对2006款包装盒相应图案享有著作权。该图系装饰图案,主要组成部分为红色六瓣花及枝叶,特别是如果不使用该六瓣花图案组合,该图案的装饰功能会大大减弱。虽然2006款包装盒装饰图案中单独的一朵红色六瓣花、花苞、叶片图案作为构成作品的元素不能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保利大厦作为2006款包装盒整体装饰图案的著作权人,有权在2007款包装盒上继续使用该红色六瓣花作为作品元素。第二、美术作品的布局,如左右相对、对角分布等仅能作为作品构思内容,必须与构成该布局的具体图案结合形成独到意境,才能取得作品的独创性,故该布局不属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保护范畴。保利大厦的包装盒图案亦可采用上下对角布局方式。第三、作品《花韵》中有一条黑色竖线,构成作品的组成部分。而保利大厦的2007款中秋月饼盒分为月饼盒和礼品盒两部分,虽然包装图案因此也可以在物理上被分为两部分,但其包装图案本身是个整体,不存在一条黑色竖线。该条黑线作为作品之组成部分,不能抛开作品本身引申作功能性理解。故虽然2007款包装盒与《花韵》存有相似之处,但并未侵犯原告就作品《花韵》享有的相关权利。

综上,原告主张二被告侵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八千八百二十一元,由原告上海汉艺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亓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5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