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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588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5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县X镇七孔桥西。

法定代表人单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丁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里中国地震局地质研究所综合楼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萍,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朝阳分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金台里X号院西侧院。

负责人王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百科光盘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原审诉称:该公司作为田震演唱曲目的录音制品的制作者,对制作的录音制品-田震演唱专辑《震撼》、《未了情》收录的曲目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该公司声明,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上述录音制品。2005年6月,该公司发现北京市新华书店朝阳分店(以下简称朝阳新华书店)销售的名为《经典MP3-合辑三》(CD光盘)的录音制品中收录了《HI呀》、《阿里山的姑娘》、《爱不后悔》等12首曲目,侵犯了该公司的录音制作者权。根据光盘盘芯上标注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该光盘是由大百科光盘公司复制的。大百科光盘公司与朝阳新华书店作为侵权光盘的复制者、发行者和销售者,未经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大量复制、发行和销售侵权录音制品,侵犯了该公司的著作权。喜洋洋公司为此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大百科光盘公司与朝阳新华书店立即停止侵权,不再复制、发行、销售涉案光盘,并向喜洋洋公司移交或销毁侵权录音制品,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连带赔偿为提起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2.5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定,喜洋洋公司为田震《未了情》、《震撼》专辑中歌曲的录音制作者,依法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经典MP3-合辑三》光盘,未经喜洋洋公司同意,收录了喜洋洋公司享有录音制作者权的12首歌曲,侵犯了喜洋洋公司的权利。根据涉案光盘上蚀刻的来源识别码,可以确认该光盘的复制单某是大百科光盘公司。大百科光盘公司提供的复制委托书并不是出具给该公司的,所提交的发货单某不能证明该公司将复制的光盘交付给委托复制单某。大百科光盘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其接受委托时,按照规定验证了权利人的授权书。因此,大百科光盘公司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朝阳新华书店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光盘有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但应停止销售侵权光盘。喜洋洋公司主张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符合法律规定,且数额合理,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停止复制、发行含有涉案十二首歌曲的《经典MP3-合辑三》光盘;二、北京市新华书店朝阳分店停止销售含有涉案十二首歌曲的《经典MP3-合辑三》光盘;三、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十五万元及合理支出五千元;四、驳回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大百科光盘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大百科光盘公司不是诉争光盘的出版发行人。依据本案中提交的证据,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是《经典MP3-合辑三》的制作者、委托复制者及出版发行人,相应责任应由该出版社承担。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是合法的电子出版物出版单某,大百科光盘公司验证了出版单某的授权委托书和转厂加工证明,并与委托方签订了《光盘复制加工合同书》,已经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光盘厂依靠提供加工服务收取加工费,要求加工厂支付远高于其所得利益的高额版权费,不符合法律规定,亦有失公允。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是诉争光盘的出版发行人,因而是本案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原审法院应通知其参加诉讼。大百科光盘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喜洋洋公司的诉讼请求。

喜洋洋公司、朝阳新华书店均服从原审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喜洋洋公司与歌手田震签订有演艺录制出版协议书。田震的《未了情》音乐专辑由国际文化交流音像出版社出版,署名为喜洋洋公司提供版权,该专辑中收录《水姻缘》、《月牙泉》、《白兰鸽》、《草原之夜》、《我热恋的故乡》、《阿里山的姑娘》、《分手真的难受》、《未了情》、《守候》、《世界很小》等10首歌曲,VCD光盘中收录了《水姻缘》、《爱不后悔》、《分享》、《靠近我》等4首歌曲。田震的《震撼》音乐专辑由中华文艺音像出版社出版,版权标注为喜洋洋公司,收录了《HI呀》、《爱不后悔》、《我知道》、《靠近我》、《今夜你是不是陪我回家》、《逍遥游》、《玫瑰泪》、《明白》、《打火机》、《分享》等10首歌曲。。

2005年5月26日,北京市海铭律师事务所王某受陈涛、胡海泉及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街的朝阳新华书店购买了CD-ROM光盘二盘、MP3光盘二盘,其中包括《经典MP3-合辑三》光盘一张,ifpi码为R201。该光盘盘芯上注明“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出版”及“x-x-13-5”字样,光盘彩封上标明“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出版”及“x-x-13-5”字样。该张光盘中共收录70首歌曲,其中包括田震演唱的18首歌曲。这18首歌曲中包含《未了情》、《震撼》两张专辑中的《HI呀》、《阿里山的姑娘》、《爱不后悔》、《打火机》、《分享》、《今夜你是不是陪我回家》、《靠近我》、《玫瑰泪》、《明白》、《我知道》、《逍遥游》、《月牙泉》等12首歌曲。北京市公证处对上述购买过程进行了公证,北京喜洋洋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公证费2500元。

光盘生产源识别码为R201的光盘为大百科光盘公司复制。大百科光盘公司提交了编号为x号、委托方为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受委托方为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该委托书中记载的节目名称为“经典MP3合辑五”,中国标准书号是“x-x-13-5”,复制数量为三千盘。大百科光盘公司提交了一份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于2003年1月5日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我社同意恒磁公司将委托书原件放在其他光盘厂的节目品种转到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制作。”大百科光盘公司还提交了其与北京恒磁科技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5日签订的《光盘复制加工合同书》,该合同中约定加工的节目名称为“合辑3”、加工数量为1000张、金额为900元。

朝阳新华书店提交了“北京金祥普销售出库单”,证明其销售的涉案光盘有合法来源。

原审法院另查明,喜洋洋公司与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于2001年10月10日签订合同书,就双方合作于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田震《未了情》专辑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录音制品保底发行量为30万盒音带,音带版税为每盒2元,CD为1万张,每张15元。喜洋洋公司与香港互动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于2000年7月28日签订合同书,双方就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关田震《震撼》专辑发行事宜达成协议,双方约定盒带以30万盒保底数、每盒1.8元版费,镭射唱片保底数1万张、每张15元版费。

上述事实,有演艺录制出版协议书、《未了情》专辑、《震撼》专辑、公证书、发票、《经典MP3-合辑三》光盘、合同书、《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发货单某细表、证明、“北京金祥普销售出库单”复印件等证据材料以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音乐专辑《未了情》、《震撼》中的署名,喜洋洋公司为该两张专辑中歌曲的录音制作者,其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经典MP3-合辑三》光盘,未经喜洋洋公司同意,收录了涉案12首歌曲,侵犯了喜洋洋公司享有的录音制作者权。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音像复制单某接受委托复制音像制品的,应当与委托的出版单某订立复制委托合同,验证委托的出版单某盖章的音像制品复制委托书及著作权人的授权书。大百科光盘公司为涉案光盘的复制单某,但其提交的《电子出版物复制委托书》是北京腾图电子出版社出具给北京海传光盘有限公司的,与大百科光盘公司无关。大百科光盘公司未取得合法有效的复制委托书、也未审查著作权人的授权状况,即复制了涉案光盘,且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所复制光盘的去向,大百科光盘公司应对复制、发行涉案光盘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百科光盘公司提出的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朝阳新华书店提供证据证明所售光盘的合法来源,因此不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但应停止销售涉案侵权光盘。

原审法院参考正版光盘的销售价格、涉案侵权光盘的复制数量,综合考虑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程度及范围等因素,酌情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喜洋洋公司为进行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无误,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大百科光盘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800元,由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北京大百科光盘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薇

代理审判员梁立君

代理审判员冯刚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郎京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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