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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诉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朝民初字第784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朝民初字第7846号

原告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签约作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勾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住(略)。

被告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乐澜宝邸X号公寓X单元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本院在审理李某甲诉北京世纪金典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李某甲于2008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李某甲负担11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谢甄珂

人民陪审员席久义

人民陪审员赵建平

二ОО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某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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