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星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建外SOHO南办公楼B幢X层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米传猛,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门)。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腾悦,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视宽新创有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楠,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视宽新创有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星歌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宽新创有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星歌广告有限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宽新创有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星歌广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星歌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歌华有线电视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视宽新创有限信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一十六元(已交纳),由原告北京星歌广告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长卢正新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刘某
二OO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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