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凤县教研室退休教师,住(略)。
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甲(兼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女,X年X月X日出生,吉林人民出版社退休职员,住(略)。
被告吉林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社长。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08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吉林文史出版社、吉林音像出版社、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二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樊静馨
代理审判员亓蕾
代理审判员吴宁
二ΟΟ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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