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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息县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河南大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红魁,河南开物律师集团(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息县中心幼儿园。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系该园园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该幼儿园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胜,河南黄某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大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息县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南大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红魁,息县中心幼儿园委托代理人蔡某某、黄某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判决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友成

审判员李某本

审判员万佳林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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