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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某某诉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等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海民初字第017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1732号

原告岳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俊刚,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X路大江冲X号大院1、5、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X号三利大厦四层X室。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归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案由: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岳某某系《三三速记大学英语四级词汇》一书的作者,依法对该书内容享有著作权。2005年9月,被告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图书《10天大学英语六级词汇记忆》,原告认为该书第1、2、3页内部分内容抄袭原告书籍内容,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侵权图书,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涉案图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00元及合理支出3000元,在《中国图书商报》、《中国教育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诉讼费用;判令北京科文书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销售涉案图书,在该公司网站首页或相关页面发表澄清事实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被告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认为其作为出版者,已经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且涉案书籍涉及字数较少,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于二ΟΟ八年四月十日前向原告岳某某支付经济损失赔偿金四千元以及合理支出十八元。如被告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岳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广东世界图书出版有限公司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审判员樊静馨

二ΟΟ八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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