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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诉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西大街X号院X号楼西门X层。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晓云,北京市天水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强,北京市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

被告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焕华,北京市致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简称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与被告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北京真砭堂公司)、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西安真砭堂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许晓云、李强,北京真砭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龚某某,西安真砭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焕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起诉称:我中心是最早开发、销售具有保健功能砭石产品的企业,在业内享有盛誉,产品销售遍及全国各地及香港、澳门、日本等。目前,我中心是唯一一家在北京市药监局备案的生产砭石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唯一一家在国家质量监督局备案的制定了砭石产品生产标准的企业,是唯一一家进入同仁堂药店、永安堂药店等国有连锁药店销售砭石产品的企业。2004年在上海召开的学术会议上,经过数十位国内医学界知名专家的质询,我中心的砭石系列产品获得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的认证推荐。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与我中心是同行业的竞争者。该两公司在其域名为x.cn的网站上冒用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为我中心砭石产品出具的专家意见、我中心砭石产品的检验报告、我中心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我中心企业标准,为其砭石产品进行虚假宣传,导致相关消费者会将我中心的产品与该两公司的产品相混淆,误认为该两公司与我中心存在特定联系。另外,该两公司还在其网站上对产品进行违法的、虚假夸大的宣传,比如“60天让中风患者站起来”、“20分钟解决颈椎病”、“60天康复腰椎病”等,该种虚假宣传也会影响到我公司的声誉。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的上述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了我中心的合法权益,故我公司要求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停止上述虚假宣传行为;在全国发行的报纸或其网站相同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我中心经济损失x元、律师费x元、公证费3000元、购买产品费1200元。

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共同答辩称:我二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是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生产的,是由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全国独家代理商陕西同和医疗器械保健品有限公司(简称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授权销售的,所以我二公司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之间实际上是间接的销售推广合作关系,而不存在商业竞争关系;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不是唯一一家在北京市药监局备案的生产砭石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我二公司并未在网站上使用泗滨砭石技术中心所述的专家意见,而只是使用了专家名录;我二公司之所以在网站上使用了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企业标准封面,是因为经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授权,我二公司在销售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砭石产品,当然要使用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这些资料,且这些资料都是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给我二公司的,故我二公司使用这些资料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虚假宣传;对于我二公司在网站上宣传的“60天让中风患者站起来”、“20分钟解决颈椎病”、“60天康复腰椎病”等,首先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并无证据证明这些砭石产品不具有这种疗效,其次这属于明显夸大的宣传,不足以让消费者产生误解,所以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我二公司请求法院驳回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于1997年7月8日注册成立,主营生产医疗器械(限Ⅰ类)及砭石技术开发、培训、咨询等业务。

2001年10月26日,中国针灸学会针灸器材专业委员会向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出具了一份同意监制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制作的系列砭石制品的意见。该意见共计三页,其中有40余位专家学者的签名。中国针灸学会针灸器材专业委员会出具的上述意见在第三页,具体内容如下:根据上述专家意见,泗滨砭石技术中心提供的技术文件及检测报告真实可信,本会同意监制该中心用泗滨浮石制作的砭石系列制品。2004年4月份,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还获得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泗滨砭石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2007年5月,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发布了“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企业标准”,并于6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该企业标准中有对其生产的砭石产品的规格和尺寸的规定,但同时也明确记载该标准中的产品是基本规格,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变更规格,即形式多样,大小不一。

2009年1月12日,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作为甲方)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泗滨宝”砭石帽及砭石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协议》。双方约定,乙方作为甲方砭石帽及砭石系列产品的全国总代理商(北京地区、港、奥、台除外);代理的产品为泗滨宝砭石帽及砭石系列产品,具体包括(工艺品除外、未列明产品除外):砭石帽、砭石胸罩、男士项链、女士项链、细项链、男士手链、女士手链、足串、砭佩、砭棒、砭尺、砭滚、砭石要带、砭石梳、砭锥、砭球、多功能砭板、砭嵳、组合砭具、女工艺串、女士挂件;甲方保证乙方对上述品种在全国的独家代理资格,不得自行或另行委托他人销售;甲方免费提供600套销售所需的各种资料并加盖公章;合同有效期为5年,自2009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月30日止。

上述合同签订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给同和医疗器械公司供应了砭石产品,并提供了上述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及企业标准等宣传材料。

西安真砭堂公司于2009年4月23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第一类医疗器械、保健用品的销售。北京真砭堂公司于2009年9月29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销售工艺品、Ⅰ类医疗器械等。

2009年4月30日、2010年2月3日,同和医疗器械公司分别向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西安真砭堂公司及北京真砭堂公司销售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公司的砭石器具。之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向西安真砭堂公司及北京真砭堂公司提供了砭石产品及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上述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及企业标准等宣传材料。

2010年3月25日,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从北京真砭堂公司以1200元的价格购买了砭石产品(椭圆砭板)一块。在该砭石产品的包装盒上显示有“真砭堂”字样。该购买过程由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为此支出了公证费1000元。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认为其购买的该砭石产品的尺寸和规格不在其上述企业标准的记载中,故认为该砭石产品不是其生产的。

域名为x.cn的网站是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共同所有、共同运营的网站。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在该网站上展示和销售砭石产品,包括砭石帽、砭石背心、砭石项链、砭石刮板、砭石腰带、砭石胸罩、砭石佩、电热砭石仪、砭石梳、砭石椭圆砭板、砭石手镯、砭石降压手链、砭石安神枕、泡水砭石、砭石手串、砭石足串等。该网站上使用了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上述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出具的意见第三页、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企业标准封面。另外,在该网站中,还宣传有“60天让中风患者站起来”、“20分钟解决颈椎病”、“60天康复腰椎病”等。在该网站中还有一些患者的照片及患者讲述病情、砭石产品疗效的文字表述,并配以“砭石腰带治好了我的腰椎病”、“三年颈椎病两月得康复”、“10年的脑供血不足带上帽子就好了”、“神奇砭石纹胸一月康复乳腺增生”等标题。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分别于2010年1月4日、5月7日两次申请公证处对上述网站内容进行了公证,并为此支付了公证费2000元。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认可上述网站中的宣传是其二公司共同的宣传,上述网站中的展示和销售的产品有西安真砭堂公司销售的产品,也有北京真砭堂公司销售的产品,但认为所有产品都是由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生产的,由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而泗滨砭石技术中心提出上述网站中销售的砭石背心、砭石手镯、电热砭石仪不是其生产的,其他砭石产品无法识别是否由其生产的。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无证据证明其销售的砭石产品具有其宣传的“60天让中风患者站起来”、“20分钟解决颈椎病”、“60天康复腰椎病”等疗效。

另查一,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在诉讼中向法庭提供了一张其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供货的结算清单的传真件、一张订货便函的传真件,一张购货清单的传真件,并认为结算清单中记载的产品是其向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全部产品。该结算清单上记载有如下具体砭石产品:帽子、男手链、女手链、男项链、女项链、梳子、X号砭板、单腰带、双腰带、足串、砭尺、砭棒、砭嵳、文胸串、砭锥、砭佩、砭罄25公分、多触头、砭锤(按摩器)、砭滚、砭球。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认为上述网站上展示和销售的砭石背心、砭石手镯、电热砭石仪等产品并不包括在该清单中,也不包含在其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的合同中,所以网站上展示和销售的这些产品不是其生产的。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对该三份传真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另查二,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之间的上述合同至今未因发生法律纠纷而诉至法院。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已协议解除了该合同。

另查三,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已经从其网站上删除了上述上述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及企业标准等宣传材料及“60天让中风患者站起来”、“20分钟解决颈椎病”、“60天康复腰椎病”等内容。

另查四,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为本案诉讼支出了律师费x元。

以上事实,有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出具的意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企业标准、《“泗滨宝”砭石帽及砭石系列产品全国总代理协议》、授权书、实物出库凭证、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砭石产品、传真件、律师费发票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在本案中起诉西安真砭堂公司、北京真砭堂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有二:一是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不是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生产的,却在网站上冒用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为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砭石产品出具的专家意见、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砭石产品的检验报告、砭石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企业标准,对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的砭石产品进行虚假宣传,使公众误认为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存在特定的关系,以及使公众对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销售的产品产生误认;二是在网站上宣传“60天让中风患者站起来”、“20分钟解决颈椎病”、“60天康复腰椎病”等,误导公众。

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起诉的第一项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需以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不是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生产的为前提。根据查明的事实,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是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在全国范围内(北京、香港、澳门、台湾除外)的独家代理商,而同和医疗器械公司又分别授权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销售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生产的砭石产品,且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向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提供了其生产的砭石产品,同和医疗器械公司也向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提供了砭石产品,故在西安真砭堂公司、北京真砭堂公司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以及同和医疗器械公司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存在上述销售代理关系的情况下,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如主张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不是其生产的,应当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对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提供的结算清单的传真件,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也无法提供原件,本院对此无法确认。另外,从该结算清单的传真件来看,其中有文胸串、砭罄25公分、多触头、砭锤(按摩器)等产品,该些产品也不包含在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的合同中,故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仅仅以网站上销售的砭石背心、砭石手镯、电热砭石仪等产品不包含在其与同和医疗器械公司的合同中为由认为这些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尽管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企业标准中规定有一些砭石产品的规格和尺寸,但同时也明确了这些产品是基本规格,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变更规格,形式多样,大小不一。故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以企业标准否认北京真砭堂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依据不足,不予支持。综上,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不是其生产的,且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使用的中国针灸学会器材委员会出具的专家意见、检验报告、产品标准登记注册卡、企业标准封面都是由同和医疗器械公司提供的,而同和医疗器械公司又是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获得的,故西安真砭堂公司和北京真砭堂公司使用这些资料宣传其销售的砭石产品具有合理理由,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尽管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销售的砭石产品是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生产的,该两公司宣传推广产品的行为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对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产品销售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如果为了追求销售业绩而对产品功能、质量等进行虚假宣传,足以导致相关公众对砭石产品产生误解,最终会损害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市场信誉及商业利益,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故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之间仍然存在一种直接商业利益与最终商业利益对立的关系,也即存在竞争关系。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判断一种宣传是否属于虚假宣传,通常要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并考虑到宣传者的主观意图、宣传目的和可能发生的后果等因素。本案中,在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在没有证据证明砭石产品具有60天让中风患者站起来、20分钟解决颈椎病、60天康复腰椎病的疗效的情况下,却在其网站上进行这种宣传,属于歪曲、编造、夸大砭石产品的功能。同时,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在其网站上还展示有患者对产品疗效的讲述,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以该种方式进行宣传,目的就在于让相关消费者对其宣传的产品的功能信以为真,从而引诱相关消费者购买其销售的砭石产品,最大程度的赚取销售利润。该种宣传尽管有一定的夸张成分,但一些中风病、颈椎病、腰椎病患者在看到该种宣传及患者对产品疗效的讲述后,仍然难免会对该种产品具有所宣传的疗效信以为真,从而购买砭石产品。在消费者发现该种产品并不具有所宣传的疗效后,最终受损害的是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商业信誉。故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进行该种宣传违反了市场竞争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过错,容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解,最终会损害泗滨砭石技术中心的商业信誉及消费者的利益,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应当为此在其网站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尽管泗滨砭石技术中心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因该种虚假宣传行为所受的损失及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所获利益,但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的该种虚假宣传行为毕竟损害了泗滨砭石技术中心商业利益,故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仍然应当为此向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于具体数额,本院将根据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于泗滨砭石技术中心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等,本院将根据合理性、必要性、相关性原则酌情予以支持。北京真砭堂公司和西安真砭堂公司已经从其网站上删除了上述虚假宣传的内容,故泗滨砭石技术中心要求停止虚假宣传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域名为x.cn的网站上刊登声明的义务,对涉案虚假宣传内容进行澄清,以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二、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经济损失一万元;

三、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合理费用五千元;

四、驳回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3元,由北京泗滨砭石技术开发中心负担721元(已交纳),由北京真砭堂砭石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西安真砭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72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郑瑞涛

代理审判员邓益洲

二O一O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彭新桥

书记员王晓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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