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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XX不服被告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措施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XX,

被告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XXX,该委员会主任。

原告何XX不服被告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措施一案,于201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0年4月9日受理后,于2010年4月1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由审判员唐丽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曹祥青、人民陪审员彭永跃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4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何XX及其委托代理人何XX、冯XX,被告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XXX的委托代理人黄XX、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9年8月5日,被告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对原告何XX作出永市劳决字[2009]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认定:2008年5月份以来,原告何XX与双丰村X村退耕还林中存在的问题多为由,多次上访,但何XX的合理诉求已得到答复和解释,其上访事项已被县信访部分认定为无理上访的情况下,原告仍纠集多人多次跑到县委、县政府机关进行闹访、缠访。据此,根据《国务院关于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湘公通[2006]X号文件、[2008]X号文件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项、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何XX劳动教养壹年。

被告于201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1、劳动教养呈批报告;2、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案件审批意见表;3、合议笔录;4、拟被劳教人员权利告知书;5、劳动教养决定书;6、原告何XX、何XX、何XX、何XX日的供述、证实原告于2007年初开始组织村民上访的非法行为;7、何XX、何XX、何XX、李XX、卫XX、何XX的供述,均证实原告非法上访;8、证人XX、袁XX、蒋XX、邓XX、何X、卫XX、刘XX、何X、莫XX、卢XX、唐XX、黄XX、周XX等证言,证实原告上访的所作所为,扯断电话线,严重扰乱县委政府机关正常上班的工作秩序;9、移动公司的通话记录,证实原告串联上访;10、法律依据,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湘公通[2006]X号文件、[2008]X号文件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何XX劳动教养一年并无不妥;11、立案审批表、立案决定书、报批手续、决定书、报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批,证实被告对原告何XX作出劳动教养一年的程序合法。

原告诉称,2003年以来,原告所在村X村支书何XX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利,依仗打古坪林场,时任场长的张XX,侵占承包经营户油茶林和松林,隐瞒退耕还林政策,骗取退耕还林款,为此,村民议论纷纷,要求村支书退还被侵吞的退耕还林款,返还山林,停止分割等。但村支书却置之不理,仍我行我素,欺压弱势村民。于是村民依法上访,依法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可当权者不体谅民情,反而拘留原告。原告为了维护集体和自身的利益,保护劳动成果免遭损失,依法上访,没有违反任何政策和法律。被告不深入实际,不调查研究,偏听偏信、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将原告处以劳动教养,该处罚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打击报复之嫌,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恢复原告的人身自由,并赔偿因劳动教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还原告公平与公正,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1、松杉出售合同,欲证实集体山林被何XX等6人为了自己的利益,未经群众同意而擅自出售;2、报告,欲证实双丰村群众依法向政府报告,要求处理;3、木材检尺单,欲证实蒋XX非法砍伐林木,归己所有,何XX为了保护集体利益,扣留木材是正确的;4、综合调查报告,欲证实2005年7月8日松杉出售给企业,村里9至10名群众对此有意见,在执行中有纠纷,蒋XX违法砍伐木材,损害群众利益;5、拘留通知书,欲证实以哄抢木材对何XX刑事拘留是错误的,要求政府查清事实,撤销拘留决定是正确的;6、不予受理通知书,以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不受理是错误的,何XX对此不服上访是正确的;7、信访事项告知书,欲证实2009年6月23日到长沙是正当上访,劳动教养处罚第三条是错误的;8、双丰村委会证明,欲证实原告有病,丧失劳动能力。

被告辩称:被告认定何XX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2008年5月份以来,原告与双丰村X村退耕还林中存在问题为由,多次上访。但何XX的合理诉求已得到答复和解释,其上访事项已被县信访部门认定为无理上访的情况下,原告仍纠集多人多次跑到县委、县政府机关进行闹访、缠访。采取聚众吵闹、围追堵截、威胁县委、政府领导和公务人员等方法,实施了掀翻办公桌、扯断电话线、追打公务人员等过急行为,有扬言炸办公室、烧车,致人死亡等暴力倾向嫌疑。其非正常上访行为,严重干扰了县委、政府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对其实施劳动教养壹年的决定,符合《国务院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告做出永劳决字[2009]第X号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法院依法维持被告的劳动教养决定。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以下证据作如下确认:

被告所举证据1、2、3、4、5、X号证据,原告所举1、2、3、4、5、6、X号证据,双方均没有异议,其内容真实,来源、形式合法,本院予以采信。被告所举6、7、8、9、X号证据,虽然原告提出了异议,但上述证据与本案诉争的事实有关联,经合议庭合议予以采信。原告所举第X号证据因没有法律效力,本院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原告何XX系XX市XX县XX村村民。2007年,何XX因本村退耕还林一事多次向县委、县政府上访,县委、县政府为慎重起见,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进行了专门调查,并形成了决定,但原告在得到县信访部门的明确答复后,对该答复不满意,多次煽动本村村民仍继续到省里及进京上访,且在上访过程中无理取闹,严重扰乱了县委、县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2009年7月22日,办案部门XX县公安局国家安全保卫大队制作了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建议对何XX呈报劳动教养两年,案由为扰乱公共秩序行为。该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同级公安机关即XX县公安局法制部门进行审核。该法制部门经审核后,于2009年7月22日签署“建议给予何XX劳动教养两年”,该审核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报送XX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核。该案经XX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形成决定后,于2009年8月4日以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作出审批,同意对何XX劳动教养壹年,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第一条、湘公通[2006]X号、[2008]X号文件及《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第四款、第十三条之规定,于2009年8月5日做出永市劳决字[2009]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书:决定对何XX劳动教养壹年。原告何XX对该决定不服,向XX市人民政府提出复议,XX市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09年11月4日做出永政复决字[2009]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永市劳决字[2009]第X号《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原告何XX仍不服,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何XX应当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因退耕还林一事向县信访部门上访,在得到县信访部门的明确答复后,仍采取无理的方式煽动村民继续进京上访,甚至将县委办公室的办公桌掀翻、扯断电话线,采用过激的语言威胁政府工作人员,严重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工作秩序。本案中,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程序合法,首先,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因此,原告方提出被告没有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义务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其次,被告已遵循了《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中的程序规定。本案被告提供的程序证据《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以及《合议笔录》等证据反映出,案件在呈报过程中,经过了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县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审批和批准,在报送XX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审核并经XX市劳教委作出决定的期间,XX市公安局法制部门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书面审核,并提请XX市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进行了集体审议后,才形成该劳动教养决定,因此,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对原告何XX劳动教养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XX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于2009年8月5日作出的永市劳决字[2009]第X号劳动教养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唐丽华

审判员曹祥青

人民陪审员彭永跃

二0一0年六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于娟姣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劳动教养试行办法》

第二条劳动教养,是对被告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方法。

第十条对下列几种子选手人收容劳动教养:

……

(四)聚众斗殴的、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

……

第十一条需要实行劳动教养的人,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的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劳动教养期限,根据需要劳动教养的人的违法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动机和危害程度,确定为一至三年。劳动教养时间,从通知收容之日起计算,通知收容以前先行收容审查或羁押的,一日折抵一日。

《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

……

一、从今年下半年起,对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一律送劳动教养。……

《公安机关办理劳动教养案件规定》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和地、地级市、州、盟公安局(处)设立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作为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审批机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审批劳动教养案件,并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承担。

第七条对违法犯罪嫌疑人决定劳动教养,必须经过集体审议。未经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不得对任何人作出劳动教养决定。

第九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和国务院转发的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等到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年满十六周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决定劳动教养:

……

(四)制造恐怖气氛、造成公众心理恐慌、危害公共安全,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或者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恶习较深、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

第十三条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对刑事案件、治案案件调查完毕后,认为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应当制作《劳动教养呈批报告》,经办案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办案部门印章,连同案卷材料报送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对县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案件,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三日审核完毕,并写出《审核报告》,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认为违法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在《劳动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报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加盖本级公安机关印章,连同《审核报告》报送地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

第二十条对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呈报的劳动教养案件,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书面审核。……

第二十一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在收到县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报送的《劳动教养呈批报告》及有关材料之日起的三日内审核完毕。

第二十二条合议组合议后,应当制作《合议笔录》,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少数人的意见记入笔录,报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

《合议笔录》应当载明合议组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三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对劳动教养案件进行审核后,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有关法律规定,在《劳动教养呈批报告》上签署意见,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违法犯罪嫌疑人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连同《合议笔录》提请本级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决定。

……

第三十九条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之日起二日内,以同级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作出是否劳动教养的决定。

第四十条对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请审议的劳动教养案件,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负责人应当召集组成人员听取合议组组长关于案件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汇报,组织审议,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劳动教养审批委员会审议劳动教养案件和作出决定的情况应当制成《审议纪要》,载明参加审议的第位成员的意见和理由,并由其本人审阅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十九条本规定所称期间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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