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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9200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9200号

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起点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东升大厦X层601B。

法定代表人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北京市权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树人)诉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一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夏树人的委托代理人魏晓东,被告合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卫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夏树人诉称:电子出版物《微软网络工程师x即学即会》、《网页设计三剑客即学即会》著作权归原告所有,由原告制作、发行。《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作者为孙鑫,根据授权,原告享有复制、发行销售权。2007年,原告在www.x.com网站(开办单位为合一公司)上发现有与上述电子出版物相同内容的电子资料提供下载及在线观看,以上行为未经同意或授权,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发现后,曾书面通知被告停止侵权,但被告置之不理。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取消《微软网络工程师x即学即会》、《网页设计三剑客即学即会》、《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相关内容的下载服务;2、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公证费1820元、律师费3000元、快递费20元。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优酷网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服务平台,本身并不直接上传内容,原告诉称优酷网上存在内容并非被告所上传,而是用户上传。根据原告公证书上用户上传的内容,经我方核实,该用户是在湖南上传的。优酷网建立了保护著作权人之机制,优酷网在收到原告告知书后已删除优酷网上存在的告知书中提及的作品,而原告告知书中提及的作品名称与公证书及起诉中提及的作品名称不一致。原告在提起诉讼前没有向我方发送相关通知。优酷网目前已不存在任何某告所诉称侵权之视频,被告不应当承担任何某接侵权责任。原告主张经济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索赔数额明显过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

一、相关电子出版物的权属情况

2004年2月3日,华夏树人与张广军签订《x学习光盘拍摄协议》,双方约定x学习光盘的拍摄内容的版权及相应使用权归华夏树人所有,张广军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2004年3月18日,华夏树人(甲方)与北京银冠电子出版社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银冠出版社)签订委托出版合同,委托后者出版《微软网络工程师x即学即会》电子出版物,合同载明:甲方对光盘的所有程序、源程序、数据库、音乐、图形、美术、肖像、声音、影象、角色、文字等享有著作权。该电子出版物共6张光盘,售价78元,外包装上署名:华夏树人制作,银冠出版社出版。

2004年2月3日,华夏树人与张广军签订《网页制作三剑客光盘拍摄协议》,双方约定该光盘的拍摄内容的版权及相应使用权归华夏树人所有,张广军不得提供给第三方使用。2004年4月14日,华夏树人(甲方)与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乙方,以下简称万方出版社)签订电子出版物审定出版合同,授权后者出版《网页设计三剑客即学即会》电子出版物,合同载明:甲方保证拥有指定作品的著作权或著作权的授权。该电子出版物共6张光盘,售价78元,包括x、x、x三部分内容。外包装上署名:华夏树人制作,万方出版社出版。

2006年5月9日,华夏树人与孙鑫签订《教学视频合作协议》,孙鑫授权华夏树人以CD-ROM或DVD-ROM的形式生产孙鑫的Java深入编程即学即会(暂定名称)教学视频、VC++深入编程即学即会教学视频(暂定名称)和XML深入编程即学即会(含HTML、HTTP协议视频)教学视频(暂定名称),华夏树人拥有因本授权而生产的产品的全国独家经销权。孙鑫保证其拥有视频内容的著作权。华夏树人在本协议签署时,已知晓孙鑫在协议签署之前,已授权eNET硅谷动力和网易学院免费发布Java(x格式)、VC++(x格式)、HTML(AVI格式)、HTTP(AVI格式)、x开发工具介绍(AVI格式)教学视频的内容,并知晓孙鑫在其网站上已发布上述5种视频,以及知晓在其著作(《x开发详解》和《VC++深入详解》,配套光盘中已发布Java教学视频和VC++教学视频的内容(x格式),并且此类授权和网站及配套光盘发布的视频在本协议生效后继续存在和有效。甲方对此完全知晓并不存在任何某议,但是在协议有效期内,除上述产品外的其他产品乙方不得以任何某式授权给任何某站进行下载,否则将赔偿甲方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07年11月21日,孙鑫出具授权书,内容为:孙鑫为《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的作者,该书所有版权归本人所有。现将《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光盘版的复制、发行、销售权,授权给华夏公司,授权有效期为三年(2006年5月9日至2009年5月9日)。庭审中,原告称信息网络传播权实际涵盖在复制、发行、销售权中,并在庭后提交了孙鑫对此的情况说明。经询问,被告对孙鑫的情况说明没有异议。该电子出版物后由万方出版社出版,共8张光盘,售价78元,外包装上署名华夏树人制作。

二、相关公证书

原告欲以两份公证书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2007)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2007年12月26日,登录互联网,进入优酷网(www.x.com)首页,在视频搜索栏输入“即学”点击搜索,显示“即学”相关专辑:(167个),并有“x即学即会,视频:19,播放:176,总时长:05:38:04”和“x即学即会视频,视频:67,播放:1577,总时长:14:27:15”等结果,下面显示的目录视频右上角均有“优酷网”标记。《x即学即会视频教程》部分按章节显示目录中简介提到:“优酷最好的学习俱乐部://www.x.com/club/id/x,由微软护航技术专家讲解,树人数码制作,会员气凝胶。”首页最后显示:x©2007优酷x.com版权所有,京ICP证x号。点击“x即学即会”显示“x即学即会分类:科教,标签:x,视频19,播放:178,更新:1天前,创建:23天前”,网页右部显示“创建会员x,视频:200,专辑:13,积分408,提供视频会员:x,提供19个视频”,网址为//www.x.com/x/x.html。在该页面点击“视频16”,显示:专辑x即学即会,创建会员:x,总时长:05:38:04,播放4,视频右上角显示“优酷网”标记,并会出现“本软件版权归华夏树人所有,盗版必究”的字样,网页右侧显示该专辑的其他视频和时间,网址为//v.x.com/x/x.html。回到“即学”搜索页面点击“x即学即会视频”,显示:“x即学即会视频,分类:科教,标签:x,视频:67,播放:1581,更新:4分钟前,创建:1个月前”,右部显示“创建会员气凝胶,视频:5386,专辑:139,积分x,提供视频会员:气凝胶,提供67个视频”,其中包括从x即学即会视频第一章1、2、3、4一直到第十章4的内容,网址为//www.x.com/x/x.html。选择点击“x即学即会视频第三章1”、显示:专辑:x即学即会视频,创建会员:气凝胶,总时长:14:27:15,播放:92,视频右上角显示“优酷网”标记,也有“本软件版权归华夏树人所有,盗版必究”的字样出现。网页右侧显示该专辑其他的视频和时间,网址为//v.x.com/x/x.html。

(2007)京海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记载:2007年11月16日,登录互联网,进入优酷网(www.x.com)网站首页,在视频搜索栏中输入“xml”点击搜索,显示“xml”的相关专辑:(5个),其中列有:XML视频教程,视频:62,播放:435,总时长:12:08:35等,以及几十个XML视频教程各讲的显示,均显示“会员:气凝胶”发布,播放次数不等。显示的各个视频目录的图像右上角均有“优酷网”标记,部分视频简介中提到:优酷最好的学习俱乐部://www.x.com/club/id/x”。首页最后显示:x©2007优酷x.com版权所有,京ICP证x号。点击其中的“XML视频教程第一讲02”,显示XML视频教程第一讲02,播放:35,视频的右上角显示“优酷网”标记,并有“本软件版权归华夏树人所有,盗版必究”的字样,网页右侧显示“气凝胶发表于6天前”,并显示该会员更多视频,网址://v.x.com/x/x=.html。点击其中“XML视频教程第一讲04”,显示:XML视频教程第一讲04,播放:29,视频右上角亦显示“优酷网”标记,并有“本软件版权归华夏树人所有,盗版必究”出现,网页右侧显示“气凝胶发表于6天前”,并显示该会员的更多视频,网址://v.x.com/x/x=.html。

原告提供的登录优酷网在线播放相关视频的录像显示,点击优酷网上的相关章节的视频,视频开始播放时首先会出来一个时间很短的黑屏,标明“x.com优酷网”,播放视频的右上角一直有“优酷网”标记。而这些内容是原告的相关电子出版物中不存在的。

另查,2007年10月18日,华夏树人曾以快递形式给优酷网寄去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华夏树人近期发现优酷网上出现未经该公司授权的侵权产品非法下载,网址://www.x.com/x/x,孙鑫深入编程系列即学即会软件是我公司出版发行的国家正式电子出版物,出版物版号为:1、《深入编程系列x++语言编程开发详解即学即会》,x-x-920-0/TP.426;2、《深入编程系列Java语言编程开发详解即学即会》,x-x-917-0/TP.423;3、《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即学即会》,x-x-913-8/TP.419。其版权归我公司所有,希望收到告知书后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我公司将保留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庭审中,被告表示收到以上告知书,但认为告知书的软件名称与本案原告起诉涉及的软件名称不同,原告对此作出解释,称在起诉之前,告知书上的前两个软件已经没有了,起诉后公证又发生了新的内容,因此起诉了涉案三个软件。

被告提交了(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欲证明涉案内容为网友上传,被告已在接到原告通知后删除,公证书主要内容为:

一、2008年3月25日,进入x,输入“x.x.com/x”,输入管理员帐号及密码,进入管理后台,选择x管理下的会员登陆日志,进入该页面,分别输入”x”、“气凝胶”、“x”,显示相应的会员资料和IP地址。其中,会员名x的ID为x,注册IP为222.169.60.61,x:x@x.com,注册日期:2007年12月2日12:41:17,最近登录:2008年2月21日16:45:34,最近发视频:2007年12月2日13:50:18,30天内的登录记录无。会员名气凝胶的ID为x,注册IP:61.150.163.165,x:x@x.com,注册日期:2007年9月30日,最近登录:2008年3月25日11:02:17,最近发视频:2008年3月24日22:16:47。30天内的登陆记录显示276条。

二、登录“www.x.com”,点击下方的“版权声明”,主要内容为:优酷网仅为用户提供上传空间服务,对用户传输内容不做任何某改或编辑,优酷网内容的分类和标签由用户在上传时填写。优酷不参与内容的分类,也不对内容进行编辑……由于无法对用户上传到本网站的所有信息进行充分的检测,我们制定了旨在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步骤,当著作权人和/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人发现优酷网上用户上传内容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时,权利人应事先向优酷网发出权利通知,优酷网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措施删除相关内容……阁下的通知书中应至少包含以下内容:1、阁下的名称(姓名)、联系方式及地址;2、要求删除的作品的名称和在本网站的地址;3、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谨此提示以下材料可能构成初步证明:对于涉嫌侵权作品拥有著作权或依法可以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属证明;对涉嫌侵权作品侵权事实的举证;阁下的签名……一旦收到符合上述要求之通知,我们采取包括删除等相应措施。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我们会请阁下提供相应信息,且暂不采取包括删除等相应措施。

三、点击网页下方的“使用协议”,主要内容包括:合一公司作为优酷的运营者依据本协议为您提供服务。优酷网是一个向广大用户提供上传空间和技术的服务平台,本身不直接上传内容……禁止用户从事以下行为:……(6)将侵犯任何某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属权利之内容加以上载、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以其他方式传送……用户对经由本网站上传、张贴、发送电子邮件或传送的内容承担全部责任……关于用户在优酷网上载或发布的内容:(1)用户上载的内容是指用户在本网站上载或发布的视频或其他任何某式的内容包括文字、图片、音频等。(2)除非合一公司收到相反通知,合一公司将用户视为其在网站上上载或发布的内容的版权拥有人。用户在本网站上载或发布内容即视为其同意授予合一公司所有上述内容的在全球范围内的免费、不可撤销的无限期的并且可转让的非独家使用权许可,合一公司有权展示、散布及推广前述内容,有权对前述内容进行任何某式的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或者授权第三方进行复制、修改、出版、发行及以其他方式使用。(3)因用户进行上述内容在本网站的上载或发布,而导致任何某三方提出索赔要求或衍生的任何某害或损失,由用户承担全部责任……

四、在百度(www.x.com)上进行IP地址查询,显示IP地址222.169.60.61来自吉林省松原市,IP地址61.150.163.165来自湖南省长沙市。

另外,优酷网的用户上传视频界面显示,优酷网用户在上传文件时,自行填写标题、简介、标签,选择所属分类、版权所有类型等。

被告提供(2008)京长安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以此证明优酷网已不存在原告诉称的视频。公证书显示:2008年2月27日,登录优酷网,在“视频”项下分别搜索“x即学即会”、“xml”和“XML视频教程第一讲”,未找到相关原告主张权利的相关视频。在地址栏输入//v.x.com/x/x.html,显示未能找到该地址。在地址栏中再次输入//www.x.com/x/x.html,显示《x即学即会》视频总时长为0,已被删除,创建会员为气凝胶。在地址栏输入//www.x.com/x/x.html,显示x即学即会视频总时长为0,已被删除,创建会员x。在地址栏输入//v.x.com/x/x.html、显示未能找到访问的网址。在地址栏输入//u.x.com/x/x.html,无相关涉案视频。

庭审中,法庭进行了现场勘验,登录优酷网,搜索“XML”,可以搜到一些视频,但没有找到公证书上载明的“气凝胶”上传的内容。从会员搜索“气凝胶”资料,显示气凝胶,男,保密,积分:x,视频:6530,订阅:1072,点击最近视频:更多。原告认可目前在被告网站上找不到公证书上“气凝胶”上传的内容,但认为可以找到一些其他人上传的与涉案软件有关的内容,还有一些相关不公开XML视频。被告解释,收到原告起诉状后按网址在服务器上删除了“气凝胶”等会员的相关视频,但其他网友上传的内容,在没有收到任何某式的通知的情况下不能随意删除。由于视频名称是网友自己命名的,不能通过搜索涉案作品名称的方式进行删除。就本案而言,原告通知书上的名称和网友使用的名称不一致,导致不能删除。删除方式是员工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进行搜索,然后删除。如果会员在删除后继续上传,只能反复删除,不能及时发现。被告并称,已向法院提供了所掌握会员的所有信息,这些会员信息是在注册时由会员自行输入的,由于对会员不收费,注册时不需要真实的联系方式,仅凭借邮箱就可注册。

另查,备案公告信息查询详细信息显示,京ICP证x号的单位是合一公司,网站名称:优酷网,网址:www.x.com。华夏树人为本案支付公证费1020元、800元,支付代理费3000元、快递费20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微软网络工程师x即学即会》、《网页设计三剑客即学即会》、《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出版物原件实物、封面、出版合同、合作协议、授权书、公证书、网站备案信息查询记录、快递详情单、公证费发票、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网站下载内容光盘,原告庭后提交的孙鑫权利说明,被告提供的优酷网用户上传视频界面、公证书、原告告知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软件产品、授权书和协议、情况说明等可以相互印证,证明原告是涉案《微软网络工程师x即学即会》、《网页设计三剑客即学即会》、《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电子出版物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人。被告虽提出《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的相关授权中没有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但孙鑫向本院提供了情况说明,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已包含在复制、发行、销售的权利之中,被告经询对此并无异议,应认为原告已获得此项权利,故本院对被告该辩称不予支持。

被告合一公司辩称,上述软件系网友上传,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已在接到通知和起诉状后在网上删除了公证书所涉内容,原告通知中所涉内容与起诉的名称并不能对应,被告不构成侵权。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供服务对象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明确标示该信息存储空间是为服务对象所提供,并公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名称、联系人、网络地址;(二)未改变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三)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四)未从服务对象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五)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可见,只有满足以上条件,才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提供的相关公证书和录像显示,点击优酷网上相关章节的视频,开始播放时首先会出来一个时间很短的黑屏,标明“x.com优酷网”,在视频内容的右上角一直有“优酷网”标记,而这些标记在原告的出版物中是不存在的,也不可能是网友上传时按照自己的意愿加上去的,而应该是优酷网自己加上去的,或者是利用相应的软件设计使得网友要上传视频就会在视频上自动添加这些“优酷网”的标记。可见优酷网已经通过在视频前面添加“x.com优酷网”黑屏、播放视频内容的右上角添加“优酷网”标记的方式,改变了服务对象所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使其发挥标记视频来源的作用。而且,涉案很多视频是所谓网友“气凝胶”等提供,所涉视频数量多,范围广,且存在一个“优酷最好的学习俱乐部”的宣传,而很多视频上是标有“华夏树人版权所有”字样的,在此情况下,即使以上内容确系网友上传,很难说作为优酷网经营者的合一公司不知道或没有合理理由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而应认为合一公司对此有放任或默许的嫌疑。故合一公司仍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赔偿公证费1820元、律师费3000元、快递费20元的要求明显过高,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特别是原告许可使用可能的费用、侵权所涉内容的多少、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对损害赔偿数额包括合理费用予以酌定。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立即停止侵害,立即取消涉案软件相关内容的下载服务,考虑到经法庭现场勘验,虽然公证书中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已被删除,但优酷网上尚存在其他有关XML涉案软件的视频,被告应及时删除,而这应是可以通过搜索视频关键词的方式进行删除的,今后,被告未经许可不得继续使用原告的涉案软件。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未经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许可,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得使用《微软网络工程师x即学即会》、《网页设计三剑客即学即会》、《深入编程系列XML网页编程——开发详解》的相关内容,将相关视频全部删除;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支出三万九千八百四十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七十二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二千元(已交纳),由被告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三千八百七十二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宋鱼水

代理审判员李颖

人民陪审员王一丁

二OO八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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