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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首都体育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海民初字第168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海民初字第16814号

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单三条X号京纺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该单位法律部项目主管,住(略)。

被告首都体育馆,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外白石桥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于来宏,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晓英,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被告首都体育馆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于2008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首都体育馆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撤回对被告首都体育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负担三百七十五元(已交纳)。

审判长王某丞

代理审判员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陈坚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果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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