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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西民初字第237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2374号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C座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童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殿双,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芳,北京市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X幢A座X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文在线公司)与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邦邦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文在线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殿双、闫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邦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其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文在线公司诉称,原告独家取得了温瑞安的作品《绝对不要惹我》、《不平社》、《乱石情怀》、《刀丛里的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原告发现被告所有的wap.x.cn网站为用户提供涉案作品的免费在线阅读服务。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涉案作品从wap.x.cn网站上删除,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经审理查明:

1、花城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温瑞安的作品《刀丛里的诗》,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350千字。

花城出版社于1996年10月出版温瑞安的作品《不平社》,该书共包含《黑火》、《金血》、《红电》、《蓝牙》、《绿发》5部作品,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490千字。

花城出版社于1999年9月出版温瑞安的作品《绝对不要惹我》,该书共包含《请你动手晚一点》、《绝对不要惹我》、《杀人者唐斩》等39部作品,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870千字。

花城出版社于1999年11月出版温瑞安的作品《乱石情怀》,该书共包含《吞火情怀》、《今之侠者》、《大刺杀》、《打不亮的打火机》、《乱石情怀》5部作品,图书版权页记载作品字数420千字。

2、2007年9月11日,温瑞安授权中文在线公司以信息网络传播、制作、复制和销售电子出版物等数字化制品的方式独家使用《绝对不要惹我》、《不平社》、《乱石情怀》、《刀丛里的诗》等系列图书,并授权中文在线独家代其对授权作品进行维权活动(必要时可以中文在线公司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授权期限自2006年8月27日至2011年8月27日。

3、依据北京市海淀区第二公证处所做的(2006)京海民保二字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第X号、(2007)京海民保二字第X号、第X号公证书可知,使用x浏览器在邦邦网站(网址为wap.x.cn)上可以在线阅读本案的涉案书籍,具体情况如下:登录互联网,打开x浏览器,在地址栏上键入:wap.x.cn,进入邦邦网站首页。在邦邦网网站首页上依次点击“书屋”、“书屋一区”、“图书检索”、选择“按作者名称”后输入“温瑞安”,再点击“搜索”进入对应页面,然后分别点击《请你晚点动手》、《绝对不要惹我》、《杀人者唐斩》、《傲慢雨偏剑》、《请请请、请请请》、《杀亲》、《晚上的消失》、《爱上她的和尚》、《爱上和尚的她》、《女神捕》、《弹指相思》、《迷神引》、《结局》、《刀》、《祭刀》、《了断》、《断了》、《炸》、《诈》、《老哥,请借头一用》、《朋友,你死过未》、《你死了没有》、《失去舌头了吗》《喜欢颜色的门徒》、《杀手的慈悲》、《猪脸的岁月》、《落叶新芽》、《人形莲藕》、《达明王》、《请借夫人一用》、《杀了你好吗》、《杀手善哉》、《黑火》、《金血》、《吞火情怀》、《今之侠者》、《刀丛里的诗》37部作品,进入上述文章页面,将上述文章点击并将其全部内容保存。将上述步骤所显示的部分页面内容分别打印保存,并将全部页面保存至光盘中。原告所保存全部页面的字数合计为1192千字。

4、被告系x.cn网站的所有人和实际经营人。

5、原告中文在线公司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x元。

6、被告邦邦公司在诉讼期间未提供证据。

以上事实,有数字图书合作协议、授权书以及相关授权说明、《绝对不要惹我》、《不平社》、《乱石情怀》、《刀丛里的诗》图书、公证书(附光盘)、公证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作者温瑞安对其创作的《绝对不要惹我》、《不平社》、《乱石情怀》、《刀丛里的诗》等作品享有著作权,有权将作品许可他人使用。根据著作权人与原告中文在线签订的合法有效的图书合作协议和授权书,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上述作品在授权期限内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中文在线公司获得了专有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的权利。中文在线公司对在授权期内侵犯其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有权作为原告主张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原告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述37部作品,并向公众提供免费阅读服务,使公众能够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等作品,其行为构成了对中文在线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冲击了中文在线公司的市场并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中文在线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文在线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公证费属于合理、必要支出,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对中文在线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请求数额过高,故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将参照国家稿酬规定,并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市场影响力、作者的知名度、被告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赔偿数额。

被告邦邦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其放弃诉讼权利,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将涉案作品《绝对不要惹我》、《不平社》、《乱石情怀》、《刀丛里的诗》从其网站wap.x.cn上删除;

二、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三万三千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八十八元,由原告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八百八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邦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千元负担元(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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