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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某诉健康报社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东民初字第05506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东民初字第05506号

原告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旅游出版社退休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职业摄影师,住(略)。

被告健康报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小街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于丹,北京市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于1992年出版摄影作品集《炎黄故里——黄土高原风情录》,收录作品中包括陕北老人头像一幅。2007年5月12日,被告出版发行的《健康文摘报》在第六版使用了该幅作品。原告认为,被告使用未经权利人许可,未署名亦未支付报酬,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元及合理支出54元,在《法制晚报》上刊登致歉声明,并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健康报社于二ΟΟ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前向原告蒙某支付经济补偿六百元及合理开支五十四元。如被告健康报社未按期履行前述金钱给付义务,则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支付延期给付利息。

二、原告蒙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健康报社负担二十五元(于本调解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志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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