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八条X号。
法定代表任潘志忠,社长。
委托代理人曹洪军,北京市绅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宣武区马连道X号X层X号。
法定代表人田某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鲍某戊。
被告鲍某己。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诉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鲍某戊、鲍某己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于2008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鲍某戊、鲍某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撤回对被告北京市新华书店王某井书店、北京华视伟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鲍某戊、鲍某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二十七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文联音像出版社负担六百一十三元五角(已交纳)。
审判长才雪冬
审判员裴桂华
代理审判员亓蕾
二ΟΟ八年七月日
书记员董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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