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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2008)二中民终字第1158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二中民终字第115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

委托代理人田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无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原北京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古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赖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华,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天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8)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3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漫步天际上网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津

代理审判员张剑

代理审判员宋光

二oo八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立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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