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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诉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868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8681号

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景泰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德胜门东大街X号东联大厦地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被告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X镇薛家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

被告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盐步广佛公路平地西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宁波惠多织造有限公司、广东联邦家私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8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零五十八元,由原告复旦开圆文化信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田燕

审判员武彧

审判员李岳鹏

二ОО八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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