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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08)西民初字第4414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4414号

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起点嘉园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晓东,北京市汇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龙东大道X号D楼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裁。

委托代理人林华,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刚,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二OO八年九月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六百六十三元,由原告北京华夏树人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李岳鹏

审判员武彧

代理审判员田燕

二OO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付广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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