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陕西日报社与韩某名誉权纠纷案

时间:2000-12-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西民再终字第80号

西安某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0)西民再终字第X号

原审上诉人韩某,又名韩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某车槽厂下岗工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野、武某,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上诉人陕西日报社,住所地本市X路东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宏,该社法律顾问。

陕西日报社与韩某名誉权纠纷一案,1999年9月13日经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作出(1999)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韩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0年元月17日作出(2000)西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同年4月,陕西日报社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放审理了本案。原审被上诉人陕西日报社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某宏,原审上诉人韩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野、武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一审判决认定,原告韩某家原系本市X村住户。1965年桃园地区遭水灾后由市政府统一安某。同年经房地局定点划线,将原告安某插建于本市X巷X号院。该院当时由梁玉燕家居住。韩某住进该院后,双方某该院之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梁玉燕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西安某信访局为解决双方某纷制作了市信字(1996)X号、市信字(1997)X号、市信字(1998)X号等文件,对双方某纷之事实做了认定。1999年6月7日被告陕西日报社下属之《三秦都市报》记者周某养根据西安某信访局文件编写了“房屋被占二十余年,求告至今仍无结果”(以下简称“房屋被占……”)之报道,在《三秦都市报》第五版发表。该报道内容与西安某信访局文件内容一致。判决认为,被告发表的报道文章,内容来源于西安某信访局文件,该报道内容与西安某信访局文件内容一致,其目的在于促成梁家问题的解决,无侵害原告名誉权之故意,且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不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权。故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公开道歉、赔偿损失之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韩某之诉讼请求。诉讼费211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宣判后,韩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二审判决查明:梁玉燕与韩某家为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梁玉燕多次上访,西安某信访局市信字(1996)X号、市信字(1997)X号等文件,均是西安某信访局呈报给市委领导的,以提出建议,请领导批示。市信字(1998)X号文件,是西安某信访局给西安某房地产管理局及其局长,请房地局处理上访户梁玉燕问题的文件。西安某房地产管理局一分局曾以市房地一办字(1996)X号文件作出了“关于梁玉燕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梁也曾以韩某侵占其宅基地为由,于1998年起诉至人民法院。一、二审人民法院均认为不属法院主管,应由有关部门申请解决,而裁定驳回了梁玉燕的起诉。其余原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判决认为,西安某信访局关于梁玉燕与韩某两家土地使用权纠纷的文件,是给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以期有关职能部门正确解决梁、韩某家的纠纷,并未向社会公开发表。梁、韩某家谁是谁非,最后定论尚在有关职能部门。而陕西日报之下属《三秦都市报》发表的“房屋被占……”一文,将信访局文件有关内容予以引用,公布于众,在公众中造成韩某抢占了梁家房屋之影响,损害了韩某名誉,构成了对韩某的名誉侵权。韩某起诉要求陕西日报社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其要求赔偿损失过高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原一审判决不妥,应予改判。遂判决:一、撤销西安某X区人民法院(1999)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二、陕西日报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在《三秦都市报》上登载文章,向韩某赔礼道歉、恢复名誉(登载内容须经人民法院审核);三、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之内,陕西日报社赔偿韩某经济、精神损失8000元整。终审判决后,陕西日报社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00年9月7日作出(2000)西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

经再审查明,原审上诉人韩某家原系本市X区X村X号住户。其父韩某顺(已故)为户主。1965年9月,西安某人民委员会将桃园新村等区域定为低洼积水搬迁范某。韩某家随同桃园新村十余户住户由市政府统一安某。同年下半年,经房地部门定点划线,由政府搬迁安某人员将韩某家插建于本市X巷X号院。韩某之父韩某顺在中国人民银行西安某X区办事处申请私房修缮小额贷款150元。在该院空地上自建厦房两间,厨房一间,户主韩某顺。X号院原住户梁玉燕,原住本市东羊市X巷X号,院内有私房7间,地皮257平方某。1953年市政府拓宽和平路X路时,由政府安某在X号院,为独门独院。梁玉燕在该院自建鞍房3间,西北厦房各两间,户主梁玉燕,地皮所有权属国有。1978年至1980年韩某顺家租住梁玉燕两间北厦房。该厦房因年久失修于1981年倒塌,至今未建。后梁、韩某家为该院土地使用权发生纠纷。梁玉燕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西安某信访局接到梁玉燕情况反映后,遂先后以市信发(1994)X号、市信字(1996)X号、(1997)X号请示报告形式,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提出建议,请领导批示。1998年10月26日,市信访局又以市信字(1998)年X号文件于西安某房地局并局长,提出责成房地一分局处理梁玉燕问题的意见。1999年6月7日,原审被上诉人陕西日报社之下属《三秦都市报社》记者周某养根据西安某信访局上述文件,撰写了一篇标题为“房屋被占二十余年,求告至今仍无结果”的特别报道,在《三秦都市报》第五版发表。该报道内容与西安某信访局文件中梁玉燕反映的问题基本一致。记者在撰写文章前后未向韩某家做过调查或了解。又查,2000年11月2日,梁玉燕与韩某已就乐居场四巷X号院地皮使用问题达成协议。

上述事实,有1999年6月7日《三秦都市报》文章,证实该报记者周某养撰写韩某强占(抢占)梁玉燕家房屋的事实;有西安某人民委员会(65)会办字第X号文件及其附表证实韩某家系西安某X村低洼积水地区受灾户,属政府安某范某。有证人范某、褚某证言证实韩某家系政府安某插建乐居场X号院的住户;有韩某之父韩某顺向银行贷款凭证、还款凭证及本院调查情况证实韩某所贷款项系用于碑林区范某的房屋修建;有证人崔某奇、郭某英、周某楷等证言,证实韩某家系1965年由政府动员,从桃园新村搬迁至乐居场四巷的住户;有西安某房地局给韩某顺颁发的房地产所有证,证实韩某顺在乐居场四巷X号院新建三间厦房是合法的;有西安某房地一分局市房一地政字(86)07、(87)X号文件证实乐居场四巷X号院内土地全部系国有土地、梁玉燕、韩某顺两户居民均属政府搬迁安某户,都是合法的,有梁玉燕收取韩某顺租住其两间北厦房租金条3张,证实韩某1978年4月至1980年租住梁玉燕家房屋属实。有证人安某宽、张新顺、王某生、方某民、朱某等证言及乐居场第二社区居委会证明,证实1974年至1978年4月前,梁玉燕家的北厦房由一个叫郭某城的居民租住。不存在1974年韩某强行住进梁家北厦房的事实。

庭审中,陕西日报社委托代理人称,其报社记者所撰写文章的事实,均来源于西安某信访局有关文件,信访局是代表市政府行使有关职权的,信访局的结论是明确的,信访局文件虽是呈报给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但并非保密性文件,应属国家机关依职权制作的公开文书,是可以公开发表的。又称报道文章内容来源真实,在写韩某家强占梁家房屋事实时,未写韩某姓名,未宣扬韩某隐私,未捏造事实丑化韩某,记者撰写文章,是履行新闻工作者职责,是为促进梁老太太的“求告”尽快解决。其主观无过错,故该报道不构成对韩某家名誉权的侵害。请求再审撤销二审判决,维持碑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韩某的委托代理人称《三秦都市报》所刊登的关于“房屋被占……”一文,其基本内容失实,渲染、丑化了韩某在公众中的形象,把韩某由政府安某在梁家院内描述为韩某趁“文革”混乱之机,抢占了梁家院落,强占了梁家房屋。使韩某家的名誉受到侵害,其行为构成名誉侵权,请求维持原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原审被上诉人陕西日报社下属《三秦都市报》1999年6月7日第五版所刊登的“房屋被占……”一文中所叙述的内容基本事实失实,韩某无强占梁玉燕房屋之事实,该文记者撰写文章前未对此事进行全面调查了解,仅以梁玉燕反映的情况及信访部门的请示报告,就以“记者就此事作了详细的了解和调查”之语,肯定了梁家房屋被韩某强占的事实。对其所称发表文章来源于西安某信访局文件,经查,该局关于梁、韩某家纠纷的文件,是给有关领导的请示报告及给有关部门的意见,虽非保密性的文件,但未向社会公开。再审期间,该局致函本院,《三秦都市报》记者在该局查阅梁玉燕来访材料档案,未向该局申明其要撰写文章一事。故《三秦都市报》所刊登的“房屋被占……”一文是将信访局有关请示报告内容,未经信访局同意,未进行认真调查和了解,就予以引用公布,且基本内容失实,在公众中造成了韩某抢占(强占)梁家房屋之印象,损害了韩某名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八条之规定,陕西日报社之下属《三秦都市报》记者所撰写“房屋被占……”一文的基本内容失实,使韩某名誉受到损害,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

综上,本院(2000)西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本院(2000)西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某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刘艳枫

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师留君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0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