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波•西奥多•奥罗弗森,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女,蒙古族,X年X月X日出生,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路内蒙古大学集体宿舍。
被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奇虎,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勇,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港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穆某某,女,回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审计部经理,住(略)。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受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诉被告北京首都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都机场商贸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华盖公司于2008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盖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07元,减半收取1903.5元,由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何暄
代理审判员葛红
人民陪审员米新丽
二○○八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张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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