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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诉中国三峡出版社民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调解书(2008)西民初字第8832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西民初字第8832号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大连海事大学港口与航运研究所所长,住(略)-4-2。

委托代理人吴柏君,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三峡出版社,住所地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社长。

委托代理人王宏峰,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原告诉称,原告是《中国古代航海史》一书的作者,该作品是一部具有较高学术水平与实用价值的科学论著。被告中国三峡出版社出版发行的《中国历史上的大航海》一书共有约325处使用原告作品,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388.8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询,被告承认原告所诉事实基本属实,并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解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三峡出版社于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七日前给付原告孙某某二万元;

二、被告中国三峡出版社向原告孙某某做出书面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核准(于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执行);

三、原告孙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零六元减半收取,由被告中国三峡出版社负担二千一百五十三元(于调解书送达后十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彧

人民陪审员相阳

人民陪审员赵玉琴

二ΟΟ八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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