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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彭某某、曾某某、肖某甲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行诉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曾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肖某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王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周某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冯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龙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陈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范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邵某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凌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袁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张某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周某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林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肖某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熊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成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邵某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吴某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吴某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何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刘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郭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汤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张某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

上诉人彭某某、曾某某、肖某甲、戴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冯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全某某、范某、邵某丙、龚某某、凌某某、袁某某、张某丁、周某戊、罗某某、林某某、肖某己、熊某某、成某某,邵某庚、吴某辛、吴某壬、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汤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某癸不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10)株石法行诉字第X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以“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发(1978)X号文件办理审批退休,且在上诉人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调整待遇。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原审法院以起诉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已超过2年不予受理属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予以受理”为由,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株洲市抓具厂在企业改制过程中,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上诉人彭某某、曾某某、肖某甲、戴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冯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全某某、范某、邵某丙、龚某某、凌某某、袁某某、张某丁、周某戊、罗某某、林某某、肖某己、熊某某、成某某,邵某庚、吴某辛、吴某壬、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汤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某癸等32人因改制提前退休的申请,于2004年6月30日按照国发【1978】X号文件和湘政发【1997】X号文件等规定办理退休。2006年11月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对上诉人彭某某、曾某某、肖某甲、戴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冯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全某某、范某、邵某丙、龚某某、凌某某、袁某某、张某丁、周某戊、罗某某、林某某、肖某己、熊某某、成某某,邵某庚、吴某辛、吴某壬、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汤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某癸等32人调整退休待遇后,将退休养老金均已按月发放到位。故上诉人彭某某、曾某某、肖某甲、戴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冯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全某某、范某、邵某丙、龚某某、凌某某、袁某某、张某丁、周某戊、罗某某、林某某、肖某己、熊某某、成某某,邵某庚、吴某辛、吴某壬、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汤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某癸等32人从2006年11月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某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现上诉人彭某某、曾某某、肖某甲、戴某某、王某某、周某乙、冯某某、龙某某、陈某某、全某某、范某、邵某丙、龚某某、凌某某、袁某某、张某丁、周某戊、罗某某、林某某、肖某己、熊某某、成某某,邵某庚、吴某辛、吴某壬、何某某、刘某某、郭某某、汤某某、李某某、唐某某、张某癸等32人提出株洲市石峰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应适用株发(2003)X号文件和株企改办(2003)X号文件办理提前退休手续并撤销对上诉人没有达到法定年龄调整退休待遇的行政行为。因该诉请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且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某,应由有关部门解决。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某,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王某

审判员罗某虹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汪艳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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