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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乙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

时间:2005-04-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张商初字第22号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张商初字第X号

申请人李某,男,53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申请人安某,男,50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志宏,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李某,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略)。

申请人李某、安某不服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03)经裁字第X号仲裁裁决,认为该裁决书裁决的内容与仲裁申请事项不符,仲裁程序严重违反《张家口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裁决内容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仲裁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03)经裁字第X号裁决原被申请人李某、安某转卖砖厂对原申请人李某财产权的共同侵害赔偿与原申请人李某请求审计砖厂1999年帐目,按股分配利润,退还股本的诉求内容不符,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撤销张家口仲裁委员会张仲(2003)经裁字第X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11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直接给付申请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卫东

审判员张岗

审判员田雨海

二OO五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林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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