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继红,湘阴县文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某(曾用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建红,湘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单某某及其代理人杨继红、被告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熊建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单某某诉称,原、被告自结婚以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加之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对家庭不负责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谢某辩称,1、原告所诉不实;2、造成离婚的主要原因是原告有第三者。现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上半年自由恋爱。2000年6月8日双方自愿同到湘阴县X镇人民政府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并领取了结婚证书(现已遗失)。2000年正月18日,双方按当地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婚礼。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取名单某,婚后头几年,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双方因在家庭琐事上意见不一,发生过吵闹。特别是自2004年起,因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双方矛盾加大,并较长时间分居,夫妻感情进一步变差。原告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明、建房占地许可证、村委会证明、被告提交的诉讼材料、负债证明、原告与第三者的相片及庭审笔录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头几年夫妻感情一般,近年来,由于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吵架,特别是因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夫妻感情出现了严重裂痕,引起了夫妻感情的正常发展。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增强信任,互谅互让,相互帮助,多加强沟通,夫妻和好如初是完全有可能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单某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依法不予准许;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单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建伟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32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