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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湘阴县信用联社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阴县人民法院

原告湘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湘阴县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某,该社职员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干部,住(略)。

原告湘阴县信用联社与被告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喻建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被告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湘阴县信用联社诉称,2008年,被告张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下属单位长仑信用社借款x元,约定归还期限为2008年12月20日,在此期限内被告共偿还利息1285.2元。到期后,经原告方多次催收,被告均以该笔借款系公家所用拒不偿还。到目前为止,本息合计达x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偿还本息,并承担涉诉费用。

被告张某某辩称,他借款属实,但他当时是乡镇的负责人,私人立据为公家所用,当时借款就入了帐。现在他要求由公家来承担该笔债务,他自己不愿也承担不起该笔债务。

经审理查明,2008年1月27日,被告张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下属单位长仑信用社申请借款x元,约定2008年12月20日到期,借款利率为12.6‰。2008年3月31日,被告张某某结息537.6元,2008年6月28日结息747.6元。该借款到期后,原告方多次派员催收,被告张某某均以该借款系公家所用为由,拒不履行到期债务,截止到2009年5月14日,本息合计x元。原告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张某某立即偿还该借款,并并承担本案涉诉费用。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向长仑信用社立据借款本金x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湘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作为长仑信用社的上级法人机构找被告张某某索要借款本金及利息合理合法,被告张某某应当偿还借款x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3084元,被告张某某以该借款交公家所用而拒不偿还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张某某偿还原告湘阴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x元,该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被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喻建伟

二00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蒋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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